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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城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受害人酒精中毒身亡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害人刘远(化名)家属将饭店老板和两名“酒友”同时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
据了解,去年1月2日晚18时,刘远与被告腾欣、李严(均为化名)相约在被告徐文经营的火锅店吃饭,三人要了一瓶250ml装小刀牌白酒及六瓶青岛啤酒。刘远喝白酒,腾欣、李严喝啤酒。
根据火锅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19时55分、56分许,腾欣、李严相继起身离开饭店,离开时与刘远有言语交谈和手势交流。20时32分许,刘远慢慢趴在桌子上。20时33分至21时07分之间,饭店工作人员多次试图叫醒刘远未果。21时17分许,几名服务员将刘远平放在地上后抬起离开饭店送回家中。
原告起诉称,被告腾欣、李严未尽看管、照顾义务,将刘远扔在酒店独自离开。被告徐文经营的火锅店服务员没有积极将刘远送医救治,而是将其送回独居房屋。直到次日早上6点多,原告才发现刘远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刘远是酒精中毒死亡。
经法院审理,被告腾欣与李严在与刘远喝酒过程中没有明显的劝酒行为,饮酒过程中客观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被告徐文的店员在发现刘远醉酒后,将其送回家中,并告知原告其已醉酒的情况,被告徐文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此,三位被告对受害人刘远的死亡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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