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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酒后出事,哪几种情形组织者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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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18: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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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酒文化历史悠久、博大精深,可是没有机动车乘坐的古代人即使喝得烂醉也不会因为醉酒而发生车祸,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不少人却往往因为喝酒而发生悲剧,同桌的劝酒之人也往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律师提醒,是朋友,请别劝酒。如果你有法律疑问,请咨询本平度网律师。

    酒后出事,组织者担责

    单位刚刚发了工资,下班后,几名要好的同事聚餐,这本是一件快乐的事,最后却变成了悲剧。今年4月6日晚上,青岛市某公司员工李某,在聚会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遇到车祸,不治身亡。

    事后,李某家属将参加聚餐的8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8名同事需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家属近4万元。其中,聚会组织者刘某责任最大,赔偿1万余元。

    据了解,事发当天,包括李某在内的9个人一同参加了由刘某倡议、组织的这次聚会,9人约定聚会费用AA制,每人预交180元,多退少补。李某当天骑电动车去参加聚会,大家都认为李某酒量不错,酒席间李某也喝了不少酒,离开饭店散伙时,李某用电动车载着两位同事一起走,结果电动车骑着没多远就撞在了道路隔离带上,三人倒地,受伤最重的李某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不治身亡。“在场的几人都知道李某喝醉了,却都没有劝阻,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家属表示。

    4种劝酒情形要担责

    本网律师表示,李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知道醉驾会产生危险,但他还是没能自律,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其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参加聚会的其余8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均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致李某醉酒,并且在李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离开时,未能进行阻止,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孙晓东律师表示,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好朋友一口闷”、“不喝不够哥们”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合喝酒,或喝酒会诱发疾病时,仍劝其饮酒的;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及时劝阻导致发生车祸或受到其他人身伤害的。

    莫劝酒,少担责

    据了解,因为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孙晓东律师认为,每个类似的案件均可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差别而导致最终裁定的不同。在假设聚会的形式都是AA制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以下不同的情形: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

    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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