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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时事]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15问 平度农民朋友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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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00: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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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下称《意见》)。文件提出,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地也在有序进行登记工作,下面为大家带来的15个农民朋友关心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问答,希望帮到大家。

    1.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实施过土地整理等项目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实施过土地整理项目改造,造成农户之间承包地空间位置转换、承包地块与实际种植地块不符、四至不清的,仍按原二轮延包登记的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如果大多数群众要求重新界定四至的,也可以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按原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方案重新确定四至,按实予以确权登记。

    2.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答: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3.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有权主张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吗?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规定: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4..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组,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答:本着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小调整只要公平、合理、合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可以认定承包地调整事实,补充审批手续后,按小调整后的承包关系确权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6.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7.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8.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置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9.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10.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11.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2.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13.自留地、园地等问题如何处理?

    答:凡已纳入二轮延包的继续作为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暂不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统计归档,汇总上报。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材料如何归档?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整理好的一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和确权登记数据库及电子文件应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15.土地确权签字注意事项

    签字请必须用黑色水笔,严格按照要求签字;

    签字只能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上的承包方代表签字;

    田亩有错误的,写明错误明细,及时反馈以便修改;

    现在户籍不在仲乐村,但户籍是在1999年之后迁出,仍由原承包方签字;

    原先是多户,现在户数变少的,不需要在调查表上标明,只需携带土地证来村委会作说明;

    如果父母是失土农民,则不能签字,改由子女签字。(其中如果子女是非农户口,且是1999年之后迁出的,则可签字,如果是1999年之前迁出的,则无权签字);

    需要核对的信息为地块数量、总面积、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关系、身份证;

    签字表格千万不要签错,已经签好的千万不要因为土地有疑问而涂改掉!如果有一个签错了,则整份表格要重新签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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