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具体有以下二十二种形式: 1、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 2、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3、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 4、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 5、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6、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 7、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以及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 8、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 9、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 10、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
11、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2、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13、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14、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15、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 16、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7、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 18、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19、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 20、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 21、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2、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
法律后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三、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四、上访者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不得到非信访场所进行信访,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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