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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市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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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8: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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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物价局接到许多居民关于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收费已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现根据《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和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房[2007]14号)的有关规定,就物业收费政策作如下解答: 1、《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是如何制定的? 答: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包含哪些服务内容?   答: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中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五项。每个项目根据不同服务要求、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最高为一级。 3、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   答: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规定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4、业主大会成立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   答: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照《青岛市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价房[2007]13号)规定原则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协商确定,做好约定及签订合同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必要时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最终协商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5、若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存有异议,如何维护业主的权益? 答:若业主对物业收费标准存在异议,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是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是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是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是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是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是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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