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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企业雇佣外地农民工需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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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4: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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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今年2月28日,我市某公司通过外地一家职业中介机构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招用了48名农民工,2月29日开始培训上班。经过三天半培训,因所有新招用的农民工不愿意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被该公司全部辞退。这48名民工集体向该企业追要培训三天半的工资,由此引发了突发性、群体性劳资事件。 【解析】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必须要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工资的权利,应承担违法责任。   该公司为招用外地民工,为每位民工提前预付了600元资金,但提供不出这600元是预付工资还是给付的路费等有效证明,不能当作预付工资来处理。但公司拒付工人三天半工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必须依法纠正。最终企业为48名农民工发放三天半工资11760元。 该公司招用48名农民工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在损失资金的同时,还损害了企业形象。   该案例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招用外地农民工必须特别慎重。(温智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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