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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对延缴、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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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21: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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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依照本条规定,工会负有催缴的职责;经工会催缴,有关单位仍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工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对工会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法定的送达方式向该企业、事业单位发出支付令。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的,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当清偿债务。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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