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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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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6: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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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纳税人通过土地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实际使用土地的,也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纳税人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论是由于未经营闲置、未拆迁完毕等各种原因而未实际使用,都应该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15、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会处罚吗?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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