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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平度交警大队,肇事者与死者同等责任
状告:平度交警大队,肇事者与死者同等责任
上访信
上访人:崔永梅,女,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办事处五亩兰村。(崔云亭之女)
被上访人: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上访事项:
1.依法撤销被上访人作出的[2013]第005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周锡林承担全部责任。
上访人不服被上访人作出的[2013]第005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事实与理由:
一. 周锡林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2013年10月5日7时30分许,周锡林驾驶鲁BH5G96号越野车在没有任何交通标志的路口,与对行左转弯已过路口的崔云亭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崔云亭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的路口时,机动车应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由此可见,周锡林如果减速慢行让已过路口的崔云亭先行,就不会导致崔云亭死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机动车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机动车让行行人及非机动车是基本常识。如果周锡林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就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周锡林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崔云亭正常行驶,无责任。
二.被上访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错误,随意认定结果,极不严肃,属于程序违法。
被上访人在处理此次重大交通时,派遣没有执法资格的临时工处理现场,也不对周锡林进行酒精检测,属于程序违法。事后受害人家属问交警队工作人员为什么没检测酒精含量,交警队工作人员竟然埋怨受害人家属没提要求酒精检测,实属无稽之谈,本职工作还需要别人要求吗?
三、平度交警大队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置法律道德于不顾,有意偏向肇事者,对死者家属遭受的身心摧残没有一丝一毫的同情。肇事者毫发无损,却与死者同等责任。这样的结果,死者家属该怎样面对社会?怎样面对政府?
为保护上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访人的请求。我们现在正在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事故认定复议,希望上级领导关爱一下辛苦工作一辈子的一个老教师老党员的死亡之事。
此致
上访人:崔永梅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13953216180 13869868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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