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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平度女司机停车挡路骂死人 被判赔6.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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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16: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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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之后挡住了别人的路,原本可以协商解决,因为双方都太过激动,其中一人有心脏病史,结果在吵架之后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之后死者妻儿将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认为对方知道死者生前患有疾病,要求对方赔偿,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另一方存在过错,赔偿死者家属6.8万元。   停车吵架结果身亡   刘先生和宋女士是这起纠纷的两名主角。 2012年12月的一天下午,刘先生开车带着妻子准备回家,经过家门口的一条胡同时,发现一辆轿车停在路口处,挡住了去路。刘先生见状不停地按喇叭,但一直没有人出现。刘先生下车查看,发现停放的车辆上也没有留电话,无奈只能和妻子在附近挨家挨户地询问,终于在一户居民家找到了车辆的主人宋女士。宋女士赶忙出来挪车,可刘先生十分生气,两人发生了口角,结果越吵越激烈,最后宋女士打电话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将两人制止。   宋女士将车辆挪开后,刘先生开车离开,结果回到家后感觉身体不适,之后家人将刘先生送到了医院,当晚刘先生因急性前壁心肌梗死救治无效死亡。刘先生的家属认为,宋女士与刘先生争吵,导致刘先生情绪激动病发,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家属向平度法院起诉,要求宋女士支付20万元的赔偿金。不过宋女士称,刘先生家属起诉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不担责任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先生过世后,没有进行尸检,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死亡原因。但根据刘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刘先生生前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二型糖尿病等疾病,并做过心脏手术。刘先生在发病前,与宋女士发生过争吵,以致情绪激动,而这又是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发作的诱发因素之一。吵架前宋女士并不知道刘先生患有多种疾病,因此对刘先生的发病死亡没有过错。不过法院也认为,毕竟两人的争吵与刘先生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宋女士应当给予刘先生家属经济补偿。经法院一审判决,宋女士支付刘先生家属经济补偿金1.4万元,驳回刘先生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的家属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在上诉状中,家属提到,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显示,当时刘先生和宋女士吵架时,有人告诉宋女士刘先生患有严重疾病,因此宋女士在得知对方患病的前提下,仍与刘先生激烈争吵,这属于故意行为,存在过错。宋女士辩称,自己当时并不知情,而且当时是刘先生先开始吵架的,“如果是心脏病严重的病人就应自己控制情绪避免与别人产生纠纷,但是刘先生的行为表明他是健康的。另外刘先生还打了我,是我先报的警,过错完全在于刘先生。 ”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法院认定宋女士在与刘先生争吵时,知道对方患有心脏疾病并做过心脏手术。宋女士因停车不当与刘先生发生争执,其过错在先,而且在知道刘先生心脏不好的前提下仍与他发生言语冲突,致使刘先生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宋女士存在一定过错。而刘先生生前患有多种疾病,面对纠纷没有冷静处理,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法院判决,宋女士赔偿刘先生家属各项费用6.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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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2 16: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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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该当何罪?这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法律问题。近日,翔安区法院针对一起“骂死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骂人者被判补偿3万元。个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是由本案引发出不少法律问题,如“骂人者在法律上是否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大责任?”、“本案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另外,“如果被骂了,但人没有死,能否维权?”这些受人关注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吵架,也能将人骂死? 多年来一直和睦相处 骂人的情景在社会上并不少见,可是像翔安村妇陈丽(化名)这样被人“骂死”的,实在是离奇。2006年3月10日凌晨,陈丽像往常一样早起,匆忙地赶到马巷批发市场去进货。她没有想到,这一天会发生吵架,更没有想到,这一场吵架会决定她的生死。 陈丽在马巷琼头市场摆摊卖菜已经十多年,年过五十的她生性勤劳,家中有两子一女,最大的女儿已近30岁。多年来,勤劳的她,靠着卖菜的收入帮助丈夫分担了不少家庭的负担。 在陈丽菜摊隔壁,同村的妇女纪某也摆了一个菜摊。此前,这两个相邻的菜摊并没有发生过争吵,甚至可以说是“邻里和睦”。她们两家不但没有恩怨,还一起合作共同到马巷批发市场去进货。多年来,她们两家菜摊共同雇了一辆小货车,共同分摊雇车费用。长期合作,并没有为生意竞争或分摊费用的事吵过架。 分摊雇车费引发口角 但是,事发当天7点30分,陈丽和被告纪某从马巷市场进货后,一起乘车回琼头市场。据纪某介绍,这一天,陈丽在回市场的途中曾发牢骚说,她的菜摊每天卖的菜都比较少,进的货也少,而纪某进的菜多,两家进货数量不一样,雇车费用却要对半分摊,不合理。陈丽还说了一句:“吐血!我们每天都要帮别人出车费!”当时,两人对此有过争议,但没有发生较大的争执。 随后,两人回到琼头市场。在市场里,纪某又向市场里的其他人发牢骚,说到陈丽在车上提及的“帮别人出车费”的问题。很凑巧,纪某在发牢骚的时候,刚好被陈丽听到,她当场大怒。于是,一场吵架就此拉开序幕。 被骂得当场口吐白沫 据陈丽的丈夫起诉说,当时被告纪某极力恶语羞辱陈丽,使得陈丽当场口吐白沫,左手瘫痪,昏迷不醒。不过,对此,纪某却否认自己曾恶语辱骂过陈丽。当时,菜市场里的几位目击证人,也各执一词。82岁的老邻居林某作证说,“看到她们吵架,当时我试着劝架,双方都不听,我只好回家了。”林某离开现场后,发生了更为激烈的争吵。琼头市场一位卖水果的作证说,当时看见陈丽一人对着纪某夫妻二人吵架,吵着吵着,就见陈丽突然嘴巴一歪,晕了过去。在邻居的帮助下,陈丽被送进了医院。 多位证人都证实,双方曾吵过架。但是骂了些什么?证人们都说“不太清楚”。据了解,这些证人与吵架的双方都是邻居,因此在作证时,可能有所顾忌。这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他们必须先证明纪某是如何辱骂陈丽的,才能证明陈丽的“死”与纪某的“骂”有因果关系,才能要求赔偿。 脑出血心脏停止跳动 陈丽昏迷后,被送进了村医疗所,经医生诊断为脑偏瘫。据了解,她患有高血压已经多年,平时都坚持服药,吵架当天,她也服了药,但可能是因生气过于激动,导致昏迷。当天,她就被送进同民医院治疗,未见好转,随后,又转入中山医院抢救。据中山医院诊断,陈丽为脑出血和高血压。3月25日19时,陈丽心脏停止跳动,深度昏迷。当天21时许,她离开了人世。意外地死于一场吵架。 家人将对方告上法庭 陈丽死后,家中留下一位年过八旬的婆婆,还有丈夫和一女两男三个孩子。陈丽的家人认为,她是被纪某辱骂,导致发病死亡,纪某对陈丽的死亡有过错,因此,近日,陈丽的丈夫、子女及其母亲将纪某告上法庭,要求纪某为吵架骂死人付出代价。家属们认为,纪某应对陈丽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他们要求,纪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多元。与此同时,陈丽家属还要求,纪某要为“骂死人”向家属正式赔礼道歉。 法院一审判决补偿3万 被告纪某在法庭上辩解说,她与陈丽没有吵过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但由于有多位证人目睹他们吵架,因此法院没有采信纪某的说法。 不过,法官认为,陈丽家属无法举证纪某在争吵中使用了激烈或有损人格的言语,也无法证明吵架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纪某要补偿陈丽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但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于12月31日正式生效。 律师支招 遭人辱骂怎么应对?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一直被人们理解为法院化解矛盾的一种手法,特别是在责任不明时,可以防止一方对法院产生强烈不满。这应当是防止双方矛盾扩大的一种权宜之计。 林志铭说,《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无法证明吵架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有过错,故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判决补偿。 一般人平时遭人辱骂,还不至于被“气死”,但是感受自己受到伤害,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此,林志铭建议,如果对方当众侮辱人格,或揭露个人隐私,情节严重,并且给当事人造成实质伤害较大,当事人可以以侮辱罪或诽谤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情节上构不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查实后可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 专家说法 适用公平原则 促进社会和谐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认为,目前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在不能适用其他归责原则来确定责任,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的,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因此其适用条件有三个: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事实发生;如不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有违民法公平公正的理念。 就本案来说,当事人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是人之常情,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生活在社会之中难免发生各种摩擦与碰撞,为保障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行为自由,法律并不要求人们有义务预见他人可能会因争吵而引发潜在疾病甚至导致死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方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但是由此引发死亡的损害后果如果没有人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死者家属来说是否又会显失公平呢?在司法领域中,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经济利益对等,因而同时也要求当法律上的平等和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受到破坏时,有必要通过判令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以调整,以尽量恢复被破坏了的平等和平衡关系。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合理分配损失,民法公平原则的存在价值就在于此。 另一方面,公平责任原则也是净化社会道德风尚、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在该判决中,对当事人一方公平合理地确定了一定的补偿数额,既是对受害方的抚慰与救济,由此缓和当事人双方的紧张关系,实质上也是对未来类似行为的一种指引和导向,鼓励人们为减少损失在生活中应当多加忍让,和睦相处。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与社会道德准则的要求相一致,同时也符合我国民法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的体现。 法官释法 没有过错 但需补偿 主审本案的法官对判决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纪某在与陈丽争吵中使用激烈、刺激性或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言语。在无法证明纪某有过分辱骂的情形下,不宜认定纪某有过错。 主审法官说,依照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认识水平,普通的争吵并不至于导致死亡,陈丽发病并导致死亡的结果出乎常人意料。陈丽家属也不能证明:纪某明知死者身患高血压疾病,有意或疏忽大意地刺激了死者。因此,陈丽之死属于意外和不可预料,不能认定纪某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也不能证明争吵与陈丽的死有因果关系,所以,家属索赔没有依据。 但是,既然不支持索赔,为什么又要判“补偿”3万元呢?对此,判决书上解释说,法院考虑到死者陈丽的发病和死亡确实是发生在争吵之后,虽双方均无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纪某应对陈丽的死亡做适当的经济补偿。所以法院判决“补偿”3万元。 这笔补偿款达到了化解矛盾、平息诉讼的目的。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都接受了这个结果。原告方通过判决明知自己不能举证,获得补偿也是可以接受的结果;被告方纪某也愿意适当予以补偿,毕竟,死了一个人,她内心也感到内疚。 " ?? ? [/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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