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两名负责人被判缓刑
今年3月26日,位于 平度市的青岛田庄恒源石墨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被我市环保部门查获。经检测,排污口内排放污水的PH值低于2,属于危险废物。由于涉嫌犯罪,工厂经理孙某及车间主任付某被逮捕。记者从平度法院了解到,这起平度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已于近日宣判,两人被判处缓刑。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强酸水排入村里小河
孙某在平度经营青岛田庄恒源石墨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酸性较强的污水。为使污水达标排放,工厂设置了污水处理车间。据车间工作人员供述,冲洗石墨所产生的废水需先打入车间外的沉淀池中,再用泵打入污水处理车间的蓄水池,之后在车间进行污水处理。工人处理时,要事先把搅拌罐的石灰水准备好,再与送到污水车间的废水在搅拌罐中搅拌反应,实现酸碱中和。中和期间,在搅拌罐上方的水流出后进入第二个罐进行气流搅拌,再流入沉淀池中,然后排放,达标排放的水流入村里小河。 不过今年3月26日,周围居民发现河里的水变了样,便向环保部门举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孙某的石墨工厂有排放污水的嫌疑。执法人员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废水PH值低于2,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执法人员要求工厂停止工作,同时经调查发现,从3月9日至26日的17天的时间里,石墨工厂一直在排放污水,排放量达1000余吨。由于案情严重,环保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今年5月,孙某及工厂酸化车间主任付某被依法逮捕。 辩护:事后已投资治理整改
据了解,含酸废水必须经过酸碱中和之后才能对外排放,如果不经处理,酸水进入河道后,会危害下游的水质、生物及土壤,严重时还会危害地表水和地下水。如果这种酸性水流入污水处理厂,还会对污水处理设备造成侵蚀和危害。 案件审理期间,孙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当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里面提到排污事件发生后,孙某投入12万元资金,派出20多名工人用100余吨石灰对排污沟进行了治理,中和残留的酸性物质,并清理了河道,消除了污染。 “在事件发生后,孙某又对环保设备进行整改,花费一百多万元购买新型设备,现在这家石墨工厂已经成为平度市第一家获环保部门批准可以试生产并已验收的企业。 ”辩护人说,工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已经向环保部门交纳了20万元的罚款,而且经过改造之后,今年6月环保部门在原来的污染点进行复测,公司排污标准已经达标。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孙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他的石墨工厂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 辩护人认为,孙某和付某二人在此次排污事件中确实有错误之处,但他们的错误和行为不符合污染环境罪排放危险废物,应当判决无罪。 判决:被判缓刑处15万罚金 根据《刑法》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据了解,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是指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的废物。法院认为,孙某和付某的石墨厂排放的污水属于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已经构罪。考虑到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另外两人在案发后采取积极补救的措施,并得到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人符合缓刑条件。 经平度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庭审现场:法庭争论现三大焦点焦点1:有无其他企业排污水 孙某的辩护人认为,环保部门提供的监测结果显示污水的PH值小于2,但这份水样并不是从石墨工厂直接的排污口取样的,不能排除有其他企业或个人在附近排污的可能性。而且青岛市环保局的监测结果氟化物的含量是2.68mg/L,与平度市环保局监测的氟化物含量448mg/L有着巨大的差别,也不能证明是公司排污导致。另外孙某本人也称,公司排放的废水中不含氯和氟,但在环保部门的检测报告中却有这两种物质。 但是车间主任付某及公司员工在供述中提到,公司周边没有其他企业排放污水。 焦点2:是否为员工失误操作 据付某称,从今年3月2日开始,负责处理污水的酸化车间变压器出现过问题,“我当时要求工人把污水处理到中性再排放出去,达不到要求就不能排放,出现这个结果,我监管也有失误”。工厂员工也提到,在3月26日当天,酸碱中和的大反应罐管子堵了,酸化车间没法正常工作,“我们两个工人就停工抠管子,石灰搅拌罐的清水满了就往外淌,最后都淌排水沟里去了。 ” 对此孙某的辩护人称,孙某、付某非常重视污水处理,要求污水必须经氢氧化钙中和,达到中性后才能排放。在此次排污事件发生期间,孙某因病长时间没有到公司上班,疏于对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不否认孙某的错误,但与明知是未经处理的污水就排放有很大区别”,辩护人说,“另外,也不排除因为设备和工人操作原因导致污水不达标排放。 ” 焦点3:双方排放量相差700吨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从今年3月9日到3月26日,工厂排放的生产废水达1000余吨,对于这一数量,被告人一方也有不同意见。 据孙某称,每天工厂洗涤石墨大约会产生20余吨的废水。付某也称,酸化车间分2个班,每班工作时间8个小时,每班加工1.4吨石墨需要大约10余吨清水。每天2个班生产产生20余吨废水。因此在17天的时间内,总排放量应当为340吨,而非1000吨。但法院认为,石墨厂所提到的20吨水是指每天洗涤石墨所产生的废水,而公诉机关指控的是经污水处理车间加入氢氧化钙中和后所排放出的污水,经计算有1000余吨。 ●新闻延伸 14种情形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过去触犯污染环境罪的门槛非常高,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犯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之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2013年6月,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和新增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解释》列举了14种情况可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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