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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央政法委出台:信仿问题处理不当最严可“双开”,一把手也不例外! [打印本页]

作者: 蚂蚁王子    时间: 2019-7-11 10:39
标题: 中央政法委出台:信仿问题处理不当最严可“双开”,一把手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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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

    三。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四。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

国家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被“双开”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归纳概括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就信访工作究责作出规定,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同时发布。《解释》和《规定》分别适用于党员和公务员。根据这两个文件,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可被“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针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可撤职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除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除级或撤职等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将究责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除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主要领导须及时处理重要来信

    《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对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等处分:

    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

    对于违反信访纪律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地方党政一把手,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明确表示“同样适用”。

    驻京办若无合法手续,不得抓人

    各地方没有北京市案发地派出所移交地方处罚的移交手续,各地方就无权进行处罚处理。

    训诫书本身就属于警告类轻微处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不管进行什么样处罚之前都必须要有讯问笔录,且只有案件发生地当场执法警察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别人无权进行执法训诫。

    驻京办无权开具假训诫书对本人进行训诫,属于越权执法和违法执法、越权执法,无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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