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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 常回家看看,谁给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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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09: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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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看到“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近期让许多人不停吐槽,现实的困难让这项规定看起来很美,而实际上,回家探望父母的举措,早在32年前就已经有了规定,只是执行效果令人无奈。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规定实施至今,不仅在绝大多数单位形同虚设,甚至有很多职工压根不知道这条规定的存在。百善孝为先,无法探望父母的人们有着各自的理由,但出台32年的探亲假几乎默默无闻,已经证实关心父母指望不上“纸上谈兵”。 ■焦点新法旧规引发热议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新增的内容。“常回家看看”一下子又被推上了舆论高峰,可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岂是几句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 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但是,“常回家看看”并非易事,现在很多岗位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并且企业明确规定请假与绩效、年终奖、升职等挂钩。“高成本、竞争大、有假无绩效”等现实问题正成为“绊脚石”。 ■实情探亲假没有强制性 说起探亲假,许多人还不太了解,这个假期出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当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其中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从条文中不难看出,绝大多数跨省、跨市工作的人,都很难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符合探亲假的要求。 职工探亲假期具体为: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的规定非常美丽,但为什么32年了都没贯彻执行下去呢,根本原因是没有强制执行,这和目前的带薪休年假还不一样。”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探亲假就算单位不执行,也不会受到什么影响。 ■区别部分省外的享探亲假 探亲假的规定已经存在了32年,但这一具有时代特色的探亲规定从未进行过修改。实际上,现在很多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这一说法都有点陌生,而1981年根本就没有国有企业这一说法,国企改革以及股份制改造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全面铺开。如今,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我省在1981年6月出台了探亲假相关规定,与国务院实施的内容相差不大,其中细化了“不能团聚”的概念,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家属团聚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职工。我省的落地文件仍旧未对探亲假进行强制实施。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有探亲假的部分单位,大多将政策倾向于省外职工。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目前职工每年可休假期 ●每周休息2天,全年约休104天; ●元旦放假1天; ●春节放假3天; ●清明节放假1天; ●劳动节放假1天; ●端午节放假1天; ●中秋节放假1天; ●国庆节放假3天; ●带薪休假: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常回家看看”谁给假期? “探亲假”不应沦为纸上权利 《规定》公布32年,“探亲假”却很难落实,有网友质疑“探亲假”的必要性。网友“苏州的风”说,“探亲假”形同虚设,现代通讯工具很发达,没必要休那么多天,它不符合现代工作的需求,应该废止。而网友“空中飞舞的小雪”则认为,“探亲假”给国人紧张的生活多了一个喘气的机会,也给家庭团聚多了一个空间,应加大执行力度。 由于探亲假制度制定较早,缺少长期有效的宣传,落实状况确实堪忧,但随着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落实“探亲假”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常回家看看”虽已入法,但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也很难落实,结合“探亲假”就是很好的落实机会。 针对《规定》中未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问题,专家认为,目前最重要的并非是制定多少假期,而是要将现有的休假制度落到实处,由于“探亲假”并非强制性休假制度,在执行中逐渐偏离初衷,不妨考虑与“带薪休假”合并起来,形成一个完善、平等的强制性休假制度。“常回家看看”入法看上去很美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当天上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新法的立法善意。我国自古以孝治国,讲究的就是百善孝为先,而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是为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有力的工具。 同时,新法中不常回家看老人算违法的规定,也算是给为人子女的敲响一记警钟,将精神关怀的含义具体化、法律化。这从某种层面上来说,确实有利于形成健康良好的社会风尚。 然而,法律有是有了,能否有用,其实还是另一回事。打个不是很恰当的比方,如果一个国家很贫困,百姓都吃不上饭,那么这个国家立一部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必须一天三餐,少吃一顿算违法”。那么这个国家就可以解决温饱问题了吗?显然,新法中关于“常回家看看”的立法也面临着同样的窘境。 一项权威调查显示,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除却机关事业单位在落实年休假制度方面较好外,仍有超过六成的职工表示自己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甚至不要说带薪休假,很多人就连平时正常的节假日,都要被加班所占据。那么在此语境之下,对于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年轻人,一年又能有几次回家看老人的机会呢? 就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很多地方沦为了纸面上的权利一样,这个看上去很美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能有多大的可操作性呢? 其实,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做的是全面改善公众的福利,其次要做的是兑现政府养老的承诺,而如果这些都做不到的话,用行政手段或者法律手段来改善亲情,那只能是如隔靴搔痒。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一个国家富足了,不必法律规定,大家自然会一日三餐不少;而如果各项福利制度完善了,带薪休假保障了,同样不必法律规定,大家也会“常回家看看”。 "> 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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