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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线] 被拐妇女刺死人贩公安认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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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2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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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5月21日,E县新和村的戴彩、戴彦两姐妹在柳州找工作时,被一花言巧语的男子骗到了B县石榕村。当她们发觉被人贩子骗了后,立即要求出村返家。她们曾先后三次出村,均被当地男子陈家胜截回。晚7时许,她们再次出逃时,又被陈家胜和另一骑摩托车的男子追上。陈解下皮带,边抽打边对她们说:“不要命的就走!”姐妹俩用手护着头继续往前逃,陈又追上,并抽出匕首架在戴彩肩上,尔后撕烂了她的上衣并用匕首顶住她的胸部。经过一阵反抗,姐妹俩将陈推倒在田里,戴彩迅即拾起陈掉下的匕首。陈见状猛扑上去,戴朝陈胸部刺一刀,陈又扑上来时,戴朝陈身上连刺数刀,陈当场死亡。戴到公安机关自首。
    【处理】公安机关查实,陈家胜系一拐卖妇女团伙成员,且有拐卖妇女前科。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认定戴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正当防卫是防卫性与反击性的统一。保护合法权益是正当防卫的宗旨,反击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手段。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权益遭受不法损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正当防卫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合法权益的措施,并不是一切不法侵害都需要实施防卫,只对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才可以实施防卫。对于不具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不宜使用正当防卫。(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而且尚未结束。(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目的。只要是保护合法权益,都可以实行防卫,不论是本人的权益、他人的权益,还是国家的、公共的利益,也不管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还是其他权利。(四)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是正当防卫的对象。反击不法侵害就是迫使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对于共同犯罪,困为参与犯罪的每个人都实施了犯罪行为,对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可以是人身利益,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法律没有限制。(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正当防卫的强度。防卫行为若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就会转化为危害行为。防卫的强度就是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前提下,把对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损害降低在最小。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姐妹俩将手持凶器实施暴力犯罪的人贩子剌死,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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