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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22: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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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王志召律师认为:本案乘车人张某某因驾驶人唐某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刹车时致车门自动打开而摔下车,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身份应认定为“车上人员”,没有转化为保险条款所指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按车上人员险在10万元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
理由如下:交强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乘车人张某某因车门自动打开被摔下车后,没有与所乘坐的车辆发生撞击、碾轧等造成伤亡的情形,只能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在乘车人张某某与所乘坐的车辆没有形成第三者责任关系的情况下,应按车上人员险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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