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8日下午,刘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沿x县道行驶时,因车子一个猛烈颠簸,乘坐在后车厢内的张某不幸失控坠落,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当地交巡警部门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其后,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车主刘某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张某是“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多次协商无果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车主一起诉到法院,索要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另外经查明,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均为刘某,两车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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