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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游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大量购买万宝路、熊猫、骆驼等品牌卷烟,再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将其中价值30万余元卷烟卖给下线罗某。罗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做起了“香烟代理商”。他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发货甚至同城当面交易。截至案发时,罗某已非法售出各类香烟14万余元。
【评析】:我国有许多资源、物品实行的是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也就是说一些特殊的商品是政府专营或者经过政府授权才能买卖。烟草就是这样的特殊商品,销售烟草必须遵守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游某、罗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售卖香烟,其行为已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游某、罗某正是以为微信是管控的薄弱环节,可以逃避侦查,最终自食其果被判刑。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发达的信息网络不应成为打法律擦边球甚至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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