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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日从人社局获悉,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全省统一定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申请参保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我市符合条件人员可到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2012年1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规定补缴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得同时享受。
咨询电话:883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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