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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中国明明商"骗取钱财 多名头目获刑
传销团伙"中国明明商"骗取钱财 多名头目获刑
?交上4010元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并发展两名下线,第三个月开始就会收到返利,两年以后连本带利获319万元,而五年下来则可获利千万元。这个看上去很美的生意,其实是传销团伙编制的美梦。日前,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明明商”在青岛的多名头目获刑一年到3年不等,并处罚金。
“中国明明商”组织是以虚构的“循环经济”为载体,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后以发放高额月金为诱饵,引诱会员在青岛地区从上至下依次发展下线。按照是否参与地区管理服务,该组织会员分为总领航人、领航人、无首、骨干和环民,领航人和无首由总领航人定期更换。自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鞠某担任青岛地区“总领航人”,在被告人解某、谭某和杨某甲协助下,组织、领导“中国明明商”在青岛活动,包括发展下线、组织培训、环民管理和会费的缴纳等工作。另外,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甲被任命为平度、原胶南、原黄岛地区的领航人,组织、领导“中国明明商”在该地区活动。2013年,青岛警方将上述传销组织的头目抓获。
2014年8月,黄岛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黄岛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崔某、王某甲、张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黄岛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此外,解某、谭某、杨某甲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鞠某、崔某等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经市中院二审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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