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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之后回不了家,寻找代驾公司,代驾公司让代驾司机送醉酒的被代驾人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路边正常行走的人,造成了其骨折住院。行人住院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代驾公司、代驾司机,还是醉酒者,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让律师来为你解答。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疑问,请咨询平度网的法律顾问。
代驾司机撞了人造成骨折
去年12月23日晚上,家住城阳区的35岁市民李先生开车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喜宴。宴会上,李先生一时高兴,喝了很多酒,就电话联系了某代驾公司,要求派人代驾。该代驾公司依约派代驾员钱某驾驶李先生的车把他送回家,并收取了代驾费用150元。但车辆在行驶到十字路口时,因对面灯光太强影响了钱某的视线,钱某避让灯光不小心撞到了路边正常行走的孙某,造成孙某大腿骨折住院。
后来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钱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孙某不负责任。孙某出院后,多次前往代驾公司进行索赔,但这家代驾公司认为钱某和李先生是雇用关系,钱某是在从事李先生的雇用合同中致孙某受伤的,损失应该由雇主李先生承担。孙某找到李先生,李先生认为,是这家代驾公司的员工钱某代驾发生的事故,并且交警认定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损失理应由这家代驾公司承担,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看到双方互相推诿,无奈之下钱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双方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代驾公司和李某形成承揽关系,代驾司机钱某和这家代驾公司形成雇用关系,代驾司机在雇用活动中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作为雇主的这家代驾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这家代驾公司赔偿李某全部损失15万元。
区分三种关系理清权责
关于此案例,记者采访了本报《城阳新闻》律师服务团成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王涛律师,王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大家可能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代驾”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代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被代驾人(即醉酒者),受托人为代驾公司。被代驾者向代驾公司支付报酬,代驾公司将被代驾者及其车辆、财物按约定安全送达约定地点。
第二种看法认为“代驾”是一种雇用关系,雇主为被代驾人,雇员为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
第三种看法认为“代驾”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委托人为被代驾人,承揽人为代驾公司,代驾司机履行的是代驾公司的职务行为,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成果是“将客户连人带车安全送回家。”
区别承揽关系与雇用关系
王涛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代驾关系到底属于承揽还是雇用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雇用关系一般是指雇用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
“二者是有区别的,作为雇用关系,雇主和雇员之间有指挥和被指挥、管理和被管理以及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概括地说,即雇员服从于雇主的关系。代驾关系中,代驾人及代驾司机与被代驾人之间显然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服从关系。而承揽关系的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承揽人有自己的独立性。雇用合同的标的是受雇人本身提供的劳务行为。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雇用合同中受雇人在完成工作中致人损害,雇用人也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外承担雇主责任。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与定做人无关,并且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前要承担风险责任。”王涛说。
代驾公司与醉酒者: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承担责任性质为过错责任,显然如果适用于代驾行为,无异增加了被代驾人的责任,与寻求代驾的目的相悖。所以,代驾行为不适用雇用关系。
综上所述,王涛律师认为,李先生与这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代驾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李先生属于定作人,这家公司属于承揽人。钱某属于这家公司的雇员,与这家公司构成雇用关系。钱某在履行代驾工作中造成孙某损害,应当由这家代驾公司承担责任,李先生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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