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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一直向单位索要工资的劳动者,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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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17: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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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刘某于2004年11月到甲公司工作,2011年2月,刘某离开该公司。刘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尚欠刘某工资27896.72元,2011年5月8日,甲公司为刘某出具了所欠工资证明。甲公司又于2011年5月12日、2012年1月31日和2012年2月14日,分三次向刘某共计支付了工资8419.72元。后刘某曾多次向甲公司索要尚欠的工资,一直未果。2013年5月8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刘某的请求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某不服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结果,起诉至法院。

  甲公司辩称,拖欠刘某的工资属实,我公司已经在2013年2月交将所欠员工工资表交到了劳动部门,具体由劳动部门去实施,刘某应该与劳动部门联系,劳动部门会解决这个问题。刘某所要求的工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刘某的工资,扣除甲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外,甲公司仍欠刘某工资19477元,现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甲公司辩称刘某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意见,因刘某曾在2011年和2012年、2013年多次向甲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且甲公司也于2011年和2012年向刘某支付尚欠的工资,因此,诉讼时效中断。故该院对甲公司关于刘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信,判决甲公司支付刘某工资19477元。

  【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审理中争议的焦点是刘某的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将强制义务人履行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一般的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超过诉讼时效行使权利,会导致不利后果。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可见,60日是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立足该时效的起算点,有无中止与中断事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的中止是指劳动者如果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可请求法院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从中止原因消灭的第二天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时效的中断是指劳动者如果能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用人单位同意过履行义务或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救济,可以请求法院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刘某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依据上述规定,本案适用2年诉讼时效而非60日的仲裁时效,且刘某曾在2011年和2012年、2013年多次向甲索要拖欠的工资,构成诉讼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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