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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8时40分许,在绕马路古岘镇驻地西路段,一辆面包车与一骑自行车的相撞,骑自行车人李某某受伤,当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审讯中民警了解到,肇事嫌疑人于某某事发当天上午8时30分许,开车拉着他丈人的邻居王某某去古岘镇驻地办事。“当时,我沿绕马路由西向东行驶,开到事发地点时,发现车前方20米左右处有一辆自行车正与我们顺向行驶。相距5—6米左右时,自行车突然左拐弯。”于某某告诉民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绕马路限速70km/h,经我们测定,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车速应在72km/h—78km/h之间,加上当时正下小雨,路面湿滑,肇事人虽然按了喇叭、把车打向一侧,但这样近的距离车祸还是难以避免。”民警在采访中说。
5月21日,交警部门以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超速行驶为由,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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