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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至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普东刑事审判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山东平度“3·21”放火、寻衅滋事案。合议庭决定在全面评议此次庭审成果后,择日宣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和今天在青岛市即墨公开审理平度“3.21”纵火案。
在18日的庭审中,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等7名上诉人分别陈述上诉理由。王月福、李青的意见与一审时出现较大出入,对点燃帐篷的汽油来源、与同案犯崔连国关系密切程度等有新的解释。
19日上午,合议庭进行举证质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出示了新的证据。新证据主要包括有关放火罪中王月福准备汽油、有关寻衅滋事罪中崔连国借用他人账户接受20万元垃圾清运费等证据材料。庭审还重点围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进行了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方、检方、上诉方等诉讼参与人则围绕案件起因、放火实施共谋及共谋范围、部分上诉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表现等,展开相应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各上诉人作了最后陈述。
在庭审尾声,合议庭表示将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法庭辩论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全面评议,择日宣判。
2014年3月21日,山东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一帐篷起火,造成时在帐篷内的守地农民1死3伤。经公安机关侦办,王月福等人先后归案。王月福、李青等5人后被指控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群山和崔连国被指控放火罪,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今年3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负责组织放火犯罪的王月福被判处死刑,时任杜家疃村村主任的杜群山和具体实施放火犯罪的李青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处6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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