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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平度市城关街道菜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张某,任职期间,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为自己和家人买车买房,并使用虚假发票入账冲抵,涉案总额高达数百万元。日前,经山东省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介绍,2007年秋至2012年6月,张某在担任平度市城关街道菜园村村主任、村支书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安排村出纳马某等人通过银行汇款等形式,向其个人和家人账户汇款,侵占村集体资金共13笔,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69万余元。
其中,2010年6月6日,张某安排本村出纳马某,将20万元村集体资金汇入其个人账户,当年8月25日,张某用这笔钱以其前妻胡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张某安排马某将38万元村集体资金分四次汇到张某前妻胡某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日常消费支出。
2010年10月29日至2012年4月28日,张某安排马某将村集体资金汇入其另一位前妻周某的银行账户,共计17.8万元,用于支付周某和子女的生活费;2012年2月至3月,张某安排马某分三次将村集体资金116万元汇入指定账号,作为其为女儿购买位于崂山区一套住房的价款。
不仅如此,张某甚至连保险费、自家的电费、朋友的手机费,也都通过村里的账来“报销”。据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13日、5月22日、10月14日,张某安排马某用村集体资金分三次为本人缴纳各类保险费共计7300余元;2010年7月至10月,张某安排马某用村集体资金为其缴纳个人电费1800余元及其朋友张某某的电话费72元。
为了掩人耳目,张某每挪用一笔村集体资金,都会用虚假的单据入本村账目。
经平度市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经市中院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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