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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即墨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因其中一起案件出现新证据,需要再核实,当庭没有宣判,其余三起案件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刑期。这些案件中,有的是同住家庭成员之间的性侵害,有的是相识朋友之间酒后强行发生性关系。
2014年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全某某(17周岁),在即墨市大信镇刘某某家喝酒后,孙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将全某某强奸。经法医鉴定,全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即墨法院认为,孙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即墨市爱尊客大酒店920房间,以暴力手段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刘某(13周岁)强奸。即墨法院认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今年48岁的王某某,199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即墨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19日晚,他在家中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将继女孙某某(13周岁)强奸。即墨法院认为,王某某有两次犯罪前科,且利用亲属关系对其继女实施强奸,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释。
需要再核实的一起案件是有两次强奸罪犯罪前科的于某某犯下的,他在路上拦截学生预谋强奸,因被害人强烈反抗未遂。但其采用拳打、勒脖子的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更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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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可下“禁止令”
半岛都市报11月5日讯(记者任金梅通讯员李成强) 11月5日,即墨市在全省首次启动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即墨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教体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据了解,自2014年以来,即墨法院共审结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6件28人。《关于建立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对侵犯未成年人权利最低限度容忍、最大限度保护的原则,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从心理辅导、慈善救助等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进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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