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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线] 平度法院开发区法庭 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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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23: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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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和睦友好的邻居,因修墙闹起争执,气急之下,一方误伤另一方邻居,最终因为赔偿问题,双方闹到了法院。日前,平度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邻里纠纷起祸端

    被告父亲的房屋与原告父亲的房屋系东西邻居。因原告家的房屋长年失修,东侧墙与被告的房屋西墙之间出现一道缝隙,该缝隙直通原告父母家的院落,老鼠、黄鼠狼等借此出入,严重影响原告父母的日常生活。为此,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的傍晚,用砖头将缝隙堵严。在修理的过程中,被告刘某星、被告刘某财(系刘某星之父)看到后,被告刘某财上前把原告哥哥在界墙处堵的砖用铁锨往下扒,此时,原告在现场就不让被告刘某财用铁锨往下扒,之后,双方之间发生争执,然后就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刘某财打了原告一巴掌,被告刘某星用拳头将原告马某礼的左眼打伤。原告被打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当晚转院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手术,后转入北京华德医院手术治疗,共住院16天,并休息至今。2013年6月25日,原告马某礼经平度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原告马某礼左眼外伤致眼球破裂,眼内容脱出,经治疗后,左眼虹膜缺如,晶体缺如,视网膜缺如,视力无光感,构成重伤。2013年8月20日,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5级。2013年11月25日,被告刘某星因故意伤害罪被平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在山东省北墅监狱服刑。

    审理:被告拒不赔偿惹争议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马某礼撤回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7月31日,原告就民事部分向平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刘某星伟辩称,我致伤原告是事实。但打仗的过程不属实。我是误伤的原告,对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被告本人同意赔偿,另外,原告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过高,原告的孩子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费的问题。在被告本人刑满释放后,由自己的劳动所得向原告予以赔偿。但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偿。

    被告刘某财辩称,我本人没有动手打原告,而是原告打我。打人的铁锨不是我拿的,是证人马志广从家里拿来干活用的。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其他费用不同意赔偿,即使赔偿,我也是替我儿子赔偿。

   案结事了:法官明法晰理终化解

    原告起诉到平度法院开发区法庭后,办案法官多次找到原被告双方,做其思想工作,怎奈,双方态度坚决,均不做任何让步。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17时许,原告马某礼修理与被告两家之间界墙的缝隙,其本身并无过错,在处理的过程中,两被告过来看到此情景后,被告刘某财不让施工并用铁锨往下扒已经堵好的砖,之后原、被告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导致原告受重伤。对于原告被打伤时的发生之前,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能够保持冷静、克制和忍让的态度或者为避免事态的扩大可以找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原告被致伤的事实就会避免发生,但原、被告均未采取上述措施并对事态的扩大均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以至于导致了原告被打伤的事实。为此,原告虽然被致重伤,但对于原告被致伤事实的发生也存有一定的过错,故对于原告因被致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自己应当承担其中的30%。而对于原告的被致伤,被告刘某星过错责任明显,故应当承担因原告被致伤所花费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的70%。在打仗的过程中,原告的左眼被打成重伤虽不是被告刘某财直接造成的,但被告刘某星在与原告的打仗过程中,被告刘某财也是直接的参与者,故对于原告因所受到的伤害而花费的合理费用也应当与被告刘某星共同赔偿给原告。至于在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所垫付的50000元,应当从被告所赔偿的总数额中予以扣除。

    最终,判决被告刘某星赔偿原告马某礼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35.8万元,扣除被告已经赔偿并给付原告的5万元,余款30.8万元,由被告刘某星予以赔偿,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刘某财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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