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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例:男子醉驾电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
苑某被带到医院血检
11月底青西新区发生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和轿车刮蹭的事故,后经司法鉴定,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苑某承担主要责任。12月27日,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岛警方移诉至检察机关,据悉,这是青岛第一起醉驾电动三轮车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
11月28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黄岛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一名司机报警,称其驾车在青西新区204国道朱家小庄村口处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蹭。交警迅速前往事故发生地点,经现场初步勘查,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银灰色本田轿车发生刮蹭。
在询问过程中,交警发现骑电动三轮车的中年男子满嘴酒气,便要求其接受酒精呼气检测,该男子一听要测酒精,立马开始狡辩,声称自己骑的是电动三轮车,不是机动车,就算自己喝了酒,也不是酒后驾驶。在民警的再三劝说下,中年男子才接受了酒精呼气检测,数据显示为醉酒。经询问,骑电动三轮车的男子姓苑,当天回乡下老家看望父亲,午饭时喝了三两白酒和半斤红酒,休息一段时间后,傍晚时分用电动三轮车拉了一车白菜往家赶,当走到204国道朱家小庄村口左拐弯时,与本田轿车发生了刮擦。
经查,苑某于2012年11月因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C1驾照被吊销,由于5年内不得考取驾照,听商家介绍说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照,为方便外出便购买了这辆电动三轮车。
近日,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苑某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类属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归属机动车范畴;血检结果显示,苑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醉酒驾车。12月27日,苑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岛警方移诉至检察机关。
据办案民警介绍,《电动自行车国家通用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才算是“非机动车”,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则被认定为“机动车”。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必须持驾驶证驾驶。
据了解,市面上销售的大多数电动三轮车的行驶速度、质量和外观尺寸等已经远远超出了国家标准,虽然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在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交警部门也不能为其办理牌证业务。因此电动车是否属非机动车,不能仅以电瓶做动力和厂商的宣传为标准,应当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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