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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线] 青岛公布价格违法五大案例 酒店标时令价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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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 08: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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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青岛市物价局公布了消费市场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大渔港饭店价格欺诈、家粮家味酒店违规收取餐位费案等在列。

    案例一:家合祥酒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物价部门于2015年10月23日对家合祥酒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酒店存在部分海鲜品标示“时令价”的问题。

    该酒店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渔港饭店价格欺诈案

    物价部门于2015年10月17日对大渔港饭店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饭店销售的小鲳鱼标价为58元/斤, 6条小鲳鱼称重为1.3斤,应收价款75.4元;消费者结账时,结账单据却显示“家烧小昌鱼、3斤、单价58元、金额174元”等字样,存在多收消费者价款98.6元问题。

    该饭店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饭店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案例三:家粮家味酒店违规收取餐位费案

    物价部门于2015年10月16日对家粮家味酒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酒店向就餐顾客收取餐位费1.50元/位和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

    该酒店价格行为,违反《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收取餐位费”及“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0.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岛民安泊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物价部门于2015年11月4日,对青岛民安泊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学路停车场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停车场存在应执行四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但悬挂公示二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问题。

    该停车场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停车场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规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岛百姓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物价部门于2015年7月14日对青岛百姓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分店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问题。物价部门向该分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2015年8月7日,检查人员再次对该分店进行了复查,发现其销售的部分商品仍然未进行整改,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问题。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分店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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