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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定亲后未结婚,男方可以要求索回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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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20: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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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某市郊区的程荣光(男)与外地农民王招娣(女)经人介绍相识订亲。举办订亲仪式的当天,程荣光给了王招娣9000元钱,程荣光父母给王招娣的弟弟200元,并给王招娣买了几套衣服。两人预计2005年3月28日去领。2005年春节期间,双方父母因春节往来及举行结婚仪式等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分歧较大。2005年3月28日,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仍处于恋爱阶段,最后终因双方家长矛盾恶化,两人未结良缘。程荣光父母要求王招娣返还彩礼钱及购买衣物钱,王招娣认为两人在恋爱过程中,自己也有损失,不同意退还。

    2005年8月,程荣光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招娣退还9200元彩礼钱及购买衣物钱2000元,共计112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王招娣返还程荣光9000元彩礼钱。驳回程荣光其他诉讼请求。

    【姜律师评析】

    彩礼,民俗中也称为聘礼、纳彩,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彩礼历史久远,在我国已流传了几千年,从先秦时代起,中国传统的婚礼程序就包括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指嫁妆与彩礼。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仍然比较普遍。城市里,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家长也往往会给女方一定的订婚钱,以示与对方结亲的意愿。彩礼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数额多少按照各地习俗与生活水准的不同各有差异,因此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实现时,已经付出大量彩礼的男方常常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通常又往往认为赠送是不可撤销的,由此产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不成就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正当的,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最明显的特性。现实中有附条件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之分,当条件未成就或者义务未被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彩礼的赠与显然与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把结婚视为是赠与的条件或者义务,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应当把彩礼赠送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它不同于一般赠与。按某些地方习俗,送彩礼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结婚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基于公平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程荣光与王招娣经人介绍认识,订亲仪式当天交予王招娣9000元彩礼钱,因双方父母矛盾激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定规定,因此应当退还。程荣光父母给王招娣购买衣物,应算作男方父母自愿赠与女方以表诚意的礼物,不应算在返还彩礼之内。

    【姜律师提示】【案情介绍】

    2004年9月,某市郊区的程荣光(男)与外地农民王招娣(女)经人介绍相识订亲。举办订亲仪式的当天,程荣光给了王招娣9000元钱,程荣光父母给王招娣的弟弟200元,并给王招娣买了几套衣服。两人预计2005年3月28日去领。2005年春节期间,双方父母因春节往来及举行结婚仪式等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分歧较大。2005年3月28日,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仍处于恋爱阶段,最后终因双方家长矛盾恶化,两人未结良缘。程荣光父母要求王招娣返还彩礼钱及购买衣物钱,王招娣认为两人在恋爱过程中,自己也有损失,不同意退还。

    2005年8月,程荣光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招娣退还9200元彩礼钱及购买衣物钱2000元,共计112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订婚仪式,但未办理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王招娣返还程荣光9000元彩礼钱。驳回程荣光其他诉讼请求。

    【姜律师评析】

    彩礼,民俗中也称为聘礼、纳彩,通常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彩礼历史久远,在我国已流传了几千年,从先秦时代起,中国传统的婚礼程序就包括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指嫁妆与彩礼。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仍然比较普遍。城市里,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家长也往往会给女方一定的订婚钱,以示与对方结亲的意愿。彩礼往往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数额多少按照各地习俗与生活水准的不同各有差异,因此当缔结婚姻的目的没有实现时,已经付出大量彩礼的男方常常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通常又往往认为赠送是不可撤销的,由此产生一些经济上的纠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婚姻不成就的情况下,男方提出返还彩礼是正当的,基于公平的原则,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最明显的特性。现实中有附条件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之分,当条件未成就或者义务未被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彩礼的赠与显然与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把结婚视为是赠与的条件或者义务,就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应当把彩礼赠送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它不同于一般赠与。按某些地方习俗,送彩礼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结婚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基于公平的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程荣光与王招娣经人介绍认识,订亲仪式当天交予王招娣9000元彩礼钱,因双方父母矛盾激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定规定,因此应当退还。程荣光父母给王招娣购买衣物,应算作男方父母自愿赠与女方以表诚意的礼物,不应算在返还彩礼之内。

    【姜律师提示】

    在缔结婚姻过程中赠送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一项风俗习惯。收受彩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赠送彩礼的一方可要求返还。现代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以结婚为条件勒索财物的行为均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实践中,在解决彩礼纠纷时法院通常会充分考虑双方结婚的目的、共同生活与否、生活是否困难等,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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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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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哪些情形是不予返还彩礼的呢?下面找法小编为您介绍。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述。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接受彩礼的女方在人们的心目中,就由一个大姑娘变为了媳妇,其道德评价就会降低。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其次,两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诉权的时限原则。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都是希望长期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不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双方订立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那么彩礼还是需要返还的。同居生活的时间限制,主要还是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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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2: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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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一、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二、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四、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五、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六、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七、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处理彩礼纠纷须注意哪些要点”的介绍。在日常审理彩礼纠纷案中,法院遵循的是高度概然性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法院可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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