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本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
可见,对二审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应是“常态”,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径行判决则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态”。要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是因为,对于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提供,也没有新的理由提出的,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是依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而上述证据及陈述已经在一审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材料中。二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审阅一审的卷宗得以了解案件的事实,进而作出自己独立的认定。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二审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同一审法院完全一致,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不但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还容易导致诉讼程序的繁琐化和诉讼时间的不当延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
另外,对于二审法院的径行判决,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民事审判的基本逻辑。因为,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即使“事实核对清楚”,但在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开庭审理,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就新的事实、证据和主张予以阐述、说明以及抗辩的权利;反之,如果径行判决,尽管在实体上并不必然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但程序上的缺陷必然会妨害当事人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导致其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核对是否清楚需要二审庭审的程序保障才能予以确定,这才符合二审审判的逻辑顺序。
第二,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二个条件是“合议庭研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如果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关于这个条件,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仍然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合议庭研究是否应当开庭审理。例如,案件所涉事实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问题而一审未予认定,相关合同或者行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而一审未予认定,等等。只有在合议庭排除了这些因素之后,方可对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
第三,在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的情况下,对二审民事案件应该开庭审理。经过二审的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那么就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一步查清事实。通过开庭审理,对相关的事实予以查证,进而对一审程序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作出终局判断,以求得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程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