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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哪些一、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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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21: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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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于确定的日期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对于一、二审民事案件来说,开庭审理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那么,现在就让我们看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一、二审程序中的开庭审理是如何规定的,哪些民事案件应该开庭审理,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1
一审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根据以上规定,一审案件受理后,有两种情形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是转入督促程序的案即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量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即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民事纠纷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必进行开庭审理,而是由审判员一人或者由合议庭主持,以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审结案件。除了以上情形,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不管是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通常需要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公开进行是一般原则。但由于有些案件情况特殊,实行的是不公开审理,也就是开庭审理过程不允许群众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诉讼只在必要的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定不公开审理的,另一类是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不公开的案件,不必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发现此种案件就应主动作出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起诉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审理、审理期限较短、易于当庭宣判等优点。

在开庭审理方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仍需要进行开庭审理程序,只不过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庭审前的准备、庭审顺序没有严格的限定,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还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
 二审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依据本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

可见,对二审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应是“常态”,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径行判决则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态”。要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是因为,对于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提供,也没有新的理由提出的,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是依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而上述证据及陈述已经在一审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材料中。二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审阅一审的卷宗得以了解案件的事实,进而作出自己独立的认定。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二审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同一审法院完全一致,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不但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还容易导致诉讼程序的繁琐化和诉讼时间的不当延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

另外,对于二审法院的径行判决,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民事审判的基本逻辑。因为,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即使“事实核对清楚”,但在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开庭审理,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就新的事实、证据和主张予以阐述、说明以及抗辩的权利;反之,如果径行判决,尽管在实体上并不必然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但程序上的缺陷必然会妨害当事人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导致其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核对是否清楚需要二审庭审的程序保障才能予以确定,这才符合二审审判的逻辑顺序。

第二,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二个条件是“合议庭研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如果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关于这个条件,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仍然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合议庭研究是否应当开庭审理。例如,案件所涉事实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问题而一审未予认定,相关合同或者行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而一审未予认定,等等。只有在合议庭排除了这些因素之后,方可对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

第三,在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的情况下,对二审民事案件应该开庭审理。经过二审的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理由,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那么就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一步查清事实。通过开庭审理,对相关的事实予以查证,进而对一审程序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作出终局判断,以求得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程卫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等相关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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