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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小伙买鞋时不满意,想退货。没想到,因为自己嚷嚷了几句,店家不想退货了。你不退完钱,我自己去收银台拿!小伙子强行去拿钱和店员发生冲突,结果店员受伤倒地。法院近日判决,小伙还得倒赔店家1万元。
记者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2015年5月26日,在李沧区某商城内,小伙子和店员因购、退鞋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店员受伤。事发当日,店员被送到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脑震荡、下颌外伤、耳外伤、左膝外伤。
店员表示,在商场内,双方因购、退鞋发生争执,小伙子遂强行从收银台抽屉内拿走钱款,店员阻止,小伙将店员摔倒,致使店员下颌、膝部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店员张某称,该事件的起因是店员不给小伙退鞋,小伙就站在店门口对其他顾客说不要进这个店买鞋,这个店的鞋不好,店员不想给小伙退鞋,小伙就直接去店里抽屉里拿钱,店员及另一名店主拖住小伙不放并要求报警,小伙为急于脱身,将店员摔在地上,导致原告受伤。
小伙王某称,2015年5月26日下午四点多,到商店买鞋,后发现买贵了,就去给店员商量退货,求了店员半天,店员仍不给退,后店员火了,开始骂小伙,把小伙买的鞋扔到外边去了,并跟另一个中年女子一块往外推小伙,小伙挡了一下,店员就拽着小伙,并且吆喝说:打人了,打人了,谁谁谁快来。不知道从哪里过来一个较胖的男青年,过来之后就想打自己,自己想跑,店员就拽着自己的胳膊不让走,自己使劲一拽胳膊,店员被被告拉倒,就躺地上了。
李沧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纠纷的起因是原告不给被告退鞋,在这种情况双方产生争执。依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次纠纷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原告承担本次事件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依照法律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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