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及其它亲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制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本细则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 申请人居所及联系方式的保密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信息保密,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及联系方式告诉被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继续威胁、恐吓或伤害申请人。
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其他需要送达被申请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第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四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五)有必要且具备条件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五)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
第六条 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的,可以邀请妇联系统或从事妇女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参加。
人民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书面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可以确认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直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确认存在前款情形的,应当作出举行听证的书面决定。
未经听证,不得直接作出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裁定。
第七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一)证明婚姻家庭关系的证据;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申请人所为的,由被申请人对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复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日起5日内向签发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九条 听证
人身安全保护令听证,适用以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前将听证通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时提交证据。
(三)听证一律不公开进行。经人民法院许可,双方当事人均可由一至两名亲友陪伴出庭,但陪伴当事人出庭听证的亲友有妨碍诉讼秩序的除外。
(四)申请人应当出席复议听证。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申请人处于极度恐惧之中,出席听证可能导致申请人重新受制于被申请人的,或可能使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申请人可不出席复议听证,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五)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十条 对撤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查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可以撤回,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递交申请书。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予以准许。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准许:
1、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
3、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
4、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逻辑的。
第十一条 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听证通知等相关材料的送达,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也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
对被申请人的送达,可以在法警或辖区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
第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生效与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收费
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