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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市工商局和市消保委,针对2015年度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分析点评。我们来看一下,都有哪一些新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婚礼实际宴席未达到预定宴席数,按照预定宴席数收费。
婚礼实际宴席未达到预定数量,属于违约。双方可以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违约金、定金等。酒店单方面规定,按预定宴席数收费的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对于这种条款,消费者可以直接提出删改要求。
霸王条款二:酒店因装修或承接大型会议不能按期承担婚宴时,提前三个月告知,并退还全部定金。
装修或承接大型会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如果酒店因此提出解约属于违约行为。同时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酒店方解约,除要返还消费者双倍定金外,还要补偿消费者超出双倍定金金额的实际损失。
霸王条款三:损坏宾馆房间物品,按宾馆规定的价格赔偿。
酒店的物品清单价目表,标注的价格虚高是普遍现象。酒店通过单方面的通知、声明,来要求消费者按其规定价格来赔偿,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宾客在使用宾馆房间内物品过程中,一旦构成了损坏,酒店可以要求消费者赔偿损失。但应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通过协商解决。
霸王条款四: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因此增加的所有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根据我国《旅游法》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费用,并不全部由旅游者承担。
霸王条款五:旅游者出现单男单女时,应当补交房差。
旅行社是旅游团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在安排旅游者住宿,出现单男单女情况时,并非是出于消费者的故意或过错,应该属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范畴。旅行社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或票差。
霸王条款六: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余额不可提现。
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会员卡或者办理会员卡,并向卡内充入金额,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当消费者并没有到经营者处消费,或经营者未能提供消费的情况下,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依法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霸王条款七:随意调整会员手册条款,并强迫消费者执行。
商家调整会员手册条款,并强迫消费者执行,属于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执行其变更后的条款,并要求商家恢复执行原来的条款。
霸王条款八:办理房屋交付前,购房者需交纳前期物业费,否则不予交付房屋。
开发商按期交纳房屋和购房者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开发商不能把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
霸王条款九:打车平台对因系统故障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与打车平台属于居间合同关系,“系统故障”系平台自身原因。因其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服务、延迟服务的,应当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因“第三方不作为”造成的不能服务、延迟服务,如果平台在提供媒介服务过程中存在管理、服务瑕疵,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霸王条款十:特价促销商品,售出后概不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退货、更换、修理”等三包责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特价促销商品”的本质仍是商品,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销售者应承担更换、退货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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