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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消费者张先生向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打来电话,投诉称因使用了南浔镇某商务酒店提供的手机充电器,结果发生故障造成手机损坏,事后要求酒店赔偿,没想到对方予以拒绝。
该局消保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张先生、酒店进行联系。经了解,张先生入住该商务酒店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快没电了,于是就向酒店总台要了一只充电器。然而在手机充电过程中,充电器突然发生故障,造成酒店供电短路,张先生的手机也因此损坏,无法开机。
刚买不久的手机就这么坏了,张先生很恼火,要求酒店方赔偿一只新的手机,但是酒店方认为,其提供的手机充电器是免费的,不该承担这个责任。
在现场,消保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出问题的充电器,发现该充电器并非某品牌手机型号的原装充电器,经询问后得知,酒店方事先已知晓该充电器并非原装,且在向张先生提供充电器时,并没有将充电器的真实情况予以告知。
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获救,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工作人员认为酒店方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安全保障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过调解,最终酒店方赔偿张先生1000元。
借此,市场监管部门也提醒手机用户,在使用他人提供的充电器时,应注意该充电器是否与自己的手机相匹配,尽量使用质量合格的原装产品。充电时要放在阴凉地方,避免高温或潮湿,尤其要注意不要边充电边玩手机或打电话,以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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