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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1、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2、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创业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扶持期限为2年,纳入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四)申领程序
申领创业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五)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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