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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昨日发布,这是我市第一部针对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的法规性文件。
据悉,具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等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可享受住房优待。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今后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优先优惠待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红岛经济区的优抚对象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实物配租,在轮候排序时予以加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等。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还可享受下列住房补助政策: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优抚对象中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全额减免;三区优抚对象中除低保户及低保边缘家庭外的其他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按照家庭所交的租金情况可申请租金缴纳减交,其本人所承担的租金部分可申请减免50%;农村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年久失修经评估需要重新建设或修缮的,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对各区市给予适当补助,对重建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18000元,对修缮并验收完成的每户补助8000元。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本市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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