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特种车让道也可能扣分
通常情况下,交管部门会采取远程调控信号灯的方式,让特种车辆优先通过。如果一旦特种车遭遇红灯,且现场没有交警现场执勤的情况下,只有停在停止线内的第一辆车才具备让行条件。
此时第一辆车越过停止线,电子警察会拍下来整个过程。不过有时让道车主还是可能收到罚单,这时车主不必担心,只需向交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结果通常是免于处罚的。
2不是所有绿灯都能通行
机动车遭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等候,即便绿灯也不得进入路口。违反者扣2分,罚100元。
3听交警别听红灯
很多时候,交警会根据实际情况指挥交通,即便是红灯,也会指挥车辆通行。这时有些车主担心闯红灯,受到处罚。
殊不知,交警手势高于交通灯,按照交警手势通行,是绝对不会遭受处罚的。如果车主不听从交警手势指挥,可处以200元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扣6分。
4越过停止线就算违规
事实并非如此。红灯亮时,车头已冲出停止线,并立即停车,这种情况只能算作不闯红灯,但算越线停车,一次扣2分,罚150元。
如果越线距离过长,妨碍行人通行,那对不起,6分200元没跑了!
5不得一次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车道的驾驶员,会出现视觉盲点,尤其是变换到第二条车道时,很容易出现事故。随意变更车道的,还将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若发生事故,变道车负全责。
6左右车道同时并入中间车道时,左让右
当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同时向中间车道并线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需要避让右侧并线的机动车,让其先行变道。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左侧变道车辆将负全责。
7左侧车门禁止下车,私家车也不例外
由于我国是右侧通行,所以从左侧车门下车,是一件极其危险的行为。根据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乘客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如果因左侧车门下车,造成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负全责。
8“加塞”2分200元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将受到扣除2分、200元的处罚。
9故意遮挡号牌12分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
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10私家车超员同样罚
私家车的载人数是以车辆行驶证上标明的核载人数为准。超员20%(五座坐6人),扣3分、罚200元。超员20%以上(五座坐7人),扣6分,罚款200元。通常情况下,身高在1.1米以上的孩子,就算一个人,即便被抱在怀中。
11高速路最易被扣12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不用说,12分! 2、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12分没跑!
3、行驶速度超过限速50%的,直接12分;超速不足50%,但超过20%的,扣6分。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速20%以上,直接扣12分。 4、高速公路上右侧超出是一件极其危险的事情。因此,一旦右侧强行超车被拍,妥妥滴12分。 5、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故意长时间占用应急车道,扣12分。
12低能见度下规定多
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雾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条,将受到6分、200元的处罚。
13交通事故逃逸未必全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 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二,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人横穿马路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无论如何,交通事故逃逸都是一个既违法律,又有愧良知的行为。
14“禁止长时间停车”多长算长
一般在“禁止长时间停车”的地方,是允许乘客上下车的,两三分钟停靠没有问题。但如果监控抓拍到驾驶人离开车辆的,那么没有熄火的情况下,也多半算违章。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并没有明确指出“长时间”具体是多久。但根据比较有参考性的说法是: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即停即走。
有时候你在允许临时停车的情况下,当交警向你的车辆走来时,就意味着允许你停车的时间到了,如果你不及时驶离,就等着交警给你开罚单吧。
15罚款不交,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通常情况下,摄像头所产生的罚单,是不含滞纳金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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