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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主犯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徐玉玉电信诈骗案中,虽然诈骗金额不足1万元,但最终导致徐玉玉心脏骤停死亡,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该对犯罪嫌疑人从严处理。
犯罪分子难锁定 电信诈骗案破案率不足3%
总体来说,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刑罚不可谓不重。然而今年来电信诈骗依然猖獗。据统计,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高达59.9万起,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而据中部某省刑侦总队重案支队负责人介绍,“在通讯信息诈骗案发量呈爆炸式增长,破案率低到不好意思说,大概不超过3个百分点”。
为什么?
回顾这起案件,作案者几乎是“精准诈骗”,不仅知道徐玉玉母亲的电话,还知道刚刚考上大学的徐玉玉在申请助学金,最终以助学金为幌子,一步步诱导徐将9900元学费转到了指定账户里。实施诈骗者必定难逃法律的惩处,可从源头上看,是谁向提供了如此精准的信息,让骗子大行其道?仍然要查清楚。
因为尽管一些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人,并不一定是诈骗的实施者,但他们却在某种程度上,为诈骗分子提供更多“猎物”。
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威慑力还不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一方明知对方实施诈骗犯罪,还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是,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每个人的信息都会提供给无数的机构,学校、医院、航空公司......我们的信息到底是从哪一个信息源泄露出去的,相关办案机关查起来千头万绪,一时很难直接锁定,这让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大大减小。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后的罪名扩大了适用犯罪主体的范围,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际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盗取信息、侵犯隐私行为——比如被作为商业信息只会按照民事案件处理。
△前两天,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案件。杨某、徐某等6人非法获取、购买200余万条学生及家长信息,除了定点向家长群发广告,还在赶集网、58同城等网络平台出售。被判处1年3个月、半年及缓刑一年等不同的有期徒刑
同样,当群众遭遇电信诈骗时,受骗者往往投诉无门,即使警方立了案,常常也是石沉大海。公安机关尽管做了大量工作,甚至多批次从海外抓捕和引渡诈骗团伙,但总难以扭转电信诈骗泛滥的局面。电信诈骗团伙往往藏匿在甲地,行骗在乙城,服务器设在丙国……,而公安机关往往属地管理,给追捕工作带来极大难度。同时,破案和抓捕工作往往需要运营商和银行跨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大了工作难度。
追问:打击电信诈骗 做得够不够?
正是因为在打击电信诈骗的过程中,这些困难一直没有解决,生活中,大家对各类推销电话和垃圾短信早已习以为常,这一次如果不是闹出了人命,一通看似“平常”的骚扰电话、一起普通的电信诈骗案恐怕都难以引起全国舆论的关注。因为我们早已习惯,被不法分子“攻破”的个人信息保护壁垒很难再建、被骗的钱财也很难追索。
但无论做什么事,办法总比困难多,即使在整治电信诈骗的过程中有再多困难,相关部门也必须反问自己:对待电信诈骗,思想上够不够重视?行动上够不够有力?机制上够不够合理?查处是不是彻底?
电信诈骗泛滥成灾 必须马上拿出根治的决心!
徐玉玉案有了进展,但是如果我们不马上拿出根治的决心,今后,还可能有张玉玉、李玉玉出现。惨痛的悲剧告诉我们,信息泄露以及其带来的电信诈骗不仅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人命关天。信息泄露看是直接无害,但正是因为不法分子掌握了精准的个人信息,才会提高诈骗的成功率。而面对猖獗的电信诈骗和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我们短时间内无法期待在电信安全领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天下无贼的局面。但扭转电信诈骗泛滥成灾的现实,让人民群众有更强烈的安全感,是相关部门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只有马上拿出决心,拿出行动,拿出更有效的手段和改革力度,才能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打击电信诈骗刻不容缓,从源头上整治信息泄露也同样迫在眉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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