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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双方自愿的夫妻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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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6: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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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元某(男)与顾某(女)已经结婚数年,由于两人的脾气均比较暴躁,在生活中经常争吵,在一次大吵后,顾某提出离婚,元谋同意了并约定第二天去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天,两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办事人员却不受理两人的请求,理由是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那么,双方自愿离婚时一定需要离婚协议吗?

    【解析】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离婚原因、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担、子女抚养、配偶赡养费以及经济补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离婚除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还涉及其他很多方面,如果双方仅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对离婚后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即使离婚,之后也容易产生新的纠纷。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必须达成书面的离婚协议,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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