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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黄昏恋,还能不能同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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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9 19: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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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年少时都渴望遇到生命中的那个他(她)收获一份美好的爱情
但,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是在年少时降临的“黄昏恋”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一样地具有诗意
f3b81de2de04f2aae36b56f1f2ed63c2.jpg 举几个例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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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宁和翁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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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贤和女友Coco

但许多“黄昏恋”远没有世人认为的那样浪漫。 “律师来了”后台就收到一位微友的咨询:
微友咨询
我妈已经离婚多年。

几年前,一位叔叔就一直陪在我妈身边,有一天夜里叔叔送我妈回家,在我家借宿了一宿。之后,叔叔就搬来我家,和我妈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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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一段时间,我妈不想和他在一起了,就提出和平分手,让他搬走。
但他不肯,到处以我妈的老公自居,还诋毁我妈,说我们骗了他好多钱,因为期间我们装修了房子,但基本上都是我妈自己付的。
叔叔就一直不搬走。 前段时间,我们说出钱让他租在外面,他就威胁我妈,我们感到十分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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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下,这个是“事实婚姻”吗?“事实婚姻”与同居时间有没有关系,是否存在同居几年或者多久会变成“事实婚姻”? 房子是我妈的,我们怕他来个阴谋想要我们家的钱啊、房子啊,就想把这个人从家里赶走。律师对这件事有没有好的建议和解决办法?
现在我们有请“律师来了”签约律师周碧君律师来跟大家讲一讲。
签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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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碧君: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婚姻财产保护,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人常道:最美不过夕阳红。这一场欲诉还休的“黄昏恋”,却让原本平静温馨的“夕阳红”蒙上了一层阴影。
不过,妹子,不要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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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我们先来了解下现行法规对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而1994年2月1日以后,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
所以,在这一段几年前开始的关系中,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概念,也并不会因同居时间长短来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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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财产其次,男方在同居期间对于装修的投入,这问题涉及到同居财产的处理。
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
简单地说:“以个人所有为原则,以共同所有为例外。”
若装修期间投入的财产并非共同收入,则还是按个人财产来定性,按份分割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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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另外,如何解除此段同居关系看来是现阶段这位咨询者和母亲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协议的,起诉到法院,法院是可以审理判决的。
单独的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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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不少年轻男女选择了同居生活,婚前同居成为普遍现象,奉子成婚成为潮流。
因同居过程中财产某种程度上的混同或者拥有了非婚生子女,走向婚姻的就没什么,没走到最后分手的,很多往往会出现很多的纠纷。

律师建议1在确定同居关系之前尽可能了解对方的婚姻和家庭状况。
请别“一言不合”就同居,哪怕对方有家有室也不管不顾。“如果爱,请深爱”,若有配偶一方能处理好前一段关系,再开始一段新旅程,对他人负责,对三方也都好。2同居不比合法婚姻,财产问题请三思。
同居期间往往会把工资等财物混用或由一方掌握,或共同置业签在一人名下。有心保留相关财产证据非常重要,提前约定财产分割则更明晰。
3女性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与法律意识。
很多年轻女性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生同居期间流产造成身体伤害要求男方赔偿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如男方避而不见或失去联系的情况就很难处理。请铭记:再难,别苦了,伤了孩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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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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