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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可当次月李某领取工资时,却发现公司并没有如数发放。面对李某的质疑,公司给出的答复是:已经按照有关标准,代扣代缴了李某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工资,都属于克扣工资。更何况我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自己的事。公司何必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李某对此耿耿于怀。
【解析】: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在李某月工资收入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公司代扣代缴无疑是正当的。 巡逻遇事故 民警帮救援 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4名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店子镇乡村公路国家埠村路段时,发现两辆农用三轮汽车在公路上相撞,其中一辆三轮汽车侧翻,致车斗乘坐人员倒扣车底受伤受困。执勤人员发现后,迅速下车施救,将人员救出后,又迅速联系120,将受伤的两名妇女送至医院进行救治,伤者家属对执勤民警危难时伸出援助之手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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