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工商局召开了全市部分房地产企业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行政约谈会,对房地产销售行业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现象进行了通报和点评。
供电 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实施停电级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五倍。(供电) 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失部分按上述原则给予赔偿。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供电企业应当承担五倍电费的赔偿责任。但是,供电人在合同中却规定“最高赔偿电费的五倍”,部分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 2、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电费,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当年欠费部分的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二、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交额的千分之三计付。(供电) 点评意见:本条款对所欠电费违约金的规定为按日计算,同时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了相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此外,该条规定不区分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一概按照千分之二和千分之三,显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3、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的,按每次5000元计付违约金。(供电) 点评意见:承担5000元违约金的责任主体是“其他用户”,而非“居民用户”。该条规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
供水 4、二个月不缴水费,将停止供水,直至缴清水费。(供水) 点评意见: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前,应当对用户进行催告,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本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法定义务。
供气 5、普通计量表客户,供气单位定期派人上门抄表收费,对抄表后15天未能充值缴费的客户,从逾期之日起向客户收取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供气) 点评意见:供气单位单方面规定抄表后15天未能充值缴费就开始收取违约金,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另外,该条款未对违约金设置上限。本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显然过分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了相关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6、因计量表故障而不能正确计量时,按照此表发生故障前3个抄表周期内,正常计量时的平均日用气量乘以计量表故障天数(天数:上次抄表日起到本次抄表日之间的日历天数),作为计算计量表故障期间须缴纳的燃气费。(供气) 点评意见:计量表的维护方是燃气公司,除非有证据证明计量表是由于用户过错或者第三方过错,燃气公司不能把计量表故障产生的不利后果转嫁给用户。该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中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条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 7、依照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客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气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可以停止供气:(1)逾期六十日未缴纳天然气费的;(2)未按照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天然气的;(3)擅自改变管道天然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的;(4)盗用天然气的。
对行为(1)供气单位在停止供气的七日前以书面通知客户;对行为(2)、(3)、(4)应立即停止供气。(供气) 点评意见:发生应当停止供气的情形时,经营单位首先应履行通知义务。该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
供暖 8、免责条款: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免除自身责任。(供暖) 点评意见: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责任不可归结于消费者,作为供热公司不能仅仅以停水停电中断供热原因免除自身因违约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供热公司可以向第三方追究责任,但不能作为自身免责的理由。该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行为。 9、用热方违反合同擅自进行施工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给供热方或相邻方造成损失的,供热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方应当赔偿供热方或相邻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施工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2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供热方或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供热方或相邻方实际损失的双售进行赔偿。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供热方支付双倍热费。(供暖) 点评意见:用热方擅自施工给供热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该由相邻方向用热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供热方要求用热方承担相邻方的损失,属于“越俎代庖”,此举加重了用热方的责任。另外,损失额要求按2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损失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失额,不能事先以格式条款的方式规定用热方承担双倍热费。该条款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下一步,青岛市工商局将曝光典型条款和案例、发放《青岛市工商局消费领域交易合同签订、履行提示性指引》手册等,要求各有关企业针对行业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自查自纠时消极应付的经营者,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立案查处。同时,要将被处罚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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