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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在线] 青岛为“文明”立法十类行为戴上法律“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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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3: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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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贴乱涂小广告、损毁公共绿地、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今后也将受到法律约束。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十类不文明行为戴上“紧箍咒”。《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有以下十类不文明行为之一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除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个人诚信等挂钩。

    十类不文明行为如下:(一)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行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的;(二)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的;(三)行人不听从交警、辅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四)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五)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六)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的;(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八)利用互联网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信息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九)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投诉人、检举控告人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为“文明”立法唤醒文明自觉●若平

    文明是城市之魂,道德是立身之本。本月初,青岛市通过了《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首度为“文明”立法,将众多市民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行为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成为省内首个、国内第四个就文明行为立法的城市。笔者认为,立法之意不在惩罚,而在唤醒文明自觉。

    常言道,“勿以恶小而为之。”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人不以为意,任意为之。乱贴乱涂小广告、占用公共绿地停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或者停车让行……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若不及时对这些司空见惯的小细节进行制止,假以时日,小恶习集腋成裘,就极有可能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如此看来,为文明立法,旨在帮助人们纠正错误认识,从源头上杜绝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法乎其上,则得其中;法乎其中,则得其下。”为文明立法,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赏罚分明,才能真正达到文明的目的。一方面,要对先进人物、文明市民等模范代表进行嘉奖,让好人得到实实在在的表彰,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模范、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一旦有市民触及《条例》规定,就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其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让屡次违反者寸步难行,真正唤醒市民的文明自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法治化。

    文明立法唤醒文明自觉,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蝴蝶效应。一个好的行为,能够引发涟漪效应,通过示范模式,传递到整个社会中去,这也是青岛市为文明立法的一个基本点所在。因此,立法并非终点,而只是起点,让我们期待着通过这样的为文明立法措施,看到文明行为的涌现,让文明逐渐成为社会主流的一种习惯,这才是立法规范的终点,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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