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被告徐某为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同班同学。2015年9月的一天,张某跟同学在教室内讨论徐某和别的同学打架的事情,随口说了一句徐某“真是活该”,此话恰巧被刚从外面进来的徐某听到,徐某非常气愤,搬起一把椅子向张某砸去,致张某下颌处受伤裂创达4厘米,接着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头部,被老师及时阻止。后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200元。原告就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后续治疗费为4500元。 法院判决赔偿5000元
平度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同班同学,应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原告背后诋毁同学是案件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遇事冲动,出手伤害他人身体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该事件发生在学校教室内且有教师在场,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案情,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39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青岛中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莫因冲动酿苦果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旦遇到矛盾应当正面化解,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用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时冲动不但不会解决问题,还会使问题升级,不但给他人带来身体痛苦,也会给自己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学校及老师应当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学生之间出现的矛盾应及时现、教育、沟通,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