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被告人赵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17日,上午10点30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清江路命案被告人赵亮故意杀人罪一案,在青岛中院普东刑事审判第八法庭公开宣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被告人赵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赵亮吸食毒品后于10时许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赵亮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从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心血中乙醇含量310mg/100ml)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因赵亮车载音响声音较大与其发生口角,翟某反复辱骂赵亮,随即二人厮打,后散开。
期间,赵亮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亮因翟某辱骂并怀疑翟某欲打电话找人报复而恼怒,持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的棒球棍,趁翟某不备,猛击翟某的后脑部致其倒地,后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20余下,又持水泥砖块朝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赵亮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将其查获。赵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翟某符合头面部受钝器作用致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因赵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685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翟某醉酒后因琐事与被告人赵亮发生争执、厮打,后赵亮采取持棒球棍、砖块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的手段,致翟某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亮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在与被害人翟某发生厮打后,拨打报警电话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赵某怀疑被害人打电话找人遂持棒球棍、砖块将其当场打死,后赵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现场后即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应当认定主动投案,系自首。
法院认为,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激愤杀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翟某醉酒后因琐事辱骂被告人赵某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案发有一定责任,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明显过错。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赵某愿意尽力赔偿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被害人亲属不接受赔偿,对其行为不予谅解。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赵某因吸毒产生幻觉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实。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罪性质恶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本应严惩,但鉴于其有视为自首的从轻情节及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须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同时判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857.8元。此案移送的罪证物品棒球棍一根、水泥砖一块,依法没收。
相关链接: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