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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时事] 辱母杀人案有6点不公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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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01: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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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1年网易新闻客户端诞生开始,一直看到现在,从来没见过200+万跟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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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的跟贴量已达210万+
前所未有的现象

群情汹汹,舆情滔滔,只因为一件事:这个案子令民众太绝望了。

当法律都无法保护我们的安全和尊严,我们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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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当然得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点,没有人有异议。

但是,本案之中有太多因素,没有在一审时考量进去。

01高利贷月息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而在本案中,高利贷月息是10%,年利120%(120%的认定来自网易新闻。又有人说,年息不止120%。因为有复利,利滚利,利息会成指数增长。比如你借十万,这个月利息一万,然后你就欠了11万,下个月利息就是一万一了。这就是“高利贷”),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

超出部分属于非法收入。

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不会支持。

催债人员连续几天暴力催讨非法所得,已经涉嫌违法。但案件审理中没有提及。

02催债人员涉嫌违法。

2016年4月13日,催债人员在房子里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员将苏银霞、于欢和一名员工,带到公司接待室,非法拘禁,并以极端手段实施恐吓、侮辱、殴打和猥亵。

“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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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南周报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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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于欢之父于西明所发的网帖
对案情的叙述与南周的报道并无出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明确规定:


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如上,催债人员因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侮辱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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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震惊的细节

而杜志浩等人先是“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

后来当众脱下裤子,用JB往苏银霞脸上蹭,“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此举已经涉嫌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具体可查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报警前,催债人员已经明显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

对于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公民自卫反抗是法定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03警察涉嫌渎职。

13日,苏银霞四次拔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得到帮助。

14日,员工报警,警察来了之后,对于苏银霞和于欢仍处于非法监禁、极度危险、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状况视而不见。

不仅未曾施以援手,制止犯罪,反而丢下一句轻描淡写的话就拔腿离开。

苏银霞曾请求警察将其母子带离,警察未处理。

母子二人被吴学占等人拖回。

当时民警的说法是“要出去了解情况”。但接待室里正在发生剧烈冲突,你出去了解什么呢?

如此敷衍了事,见死不救,未曾拯救弱者于危难和恐惧之中,此举涉嫌渎职。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


出警不处警,等于警方不作为。

一审回避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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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死者杜志浩存在因自身因素耽误救治的因素。

于欢在警察离开后,站起身来,想跑出门去。被催债人员暴力阻止。混乱中摸到水果刀,刺伤4人。

据南周报道:杜志浩中刀后,捂着肚子走出来,“还说了句,这小子玩真的来。我的迈腾呢?”

然后开车去了冠县人民医院。

到了医院后,杜志浩因琐事还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又耽误了就医时间……

综合以上原因,杜志浩才导致流血过多休克死亡。

而这些因自身延误救治的因素同样没有被考量进去。

05杜志浩负罪在身,讨债团伙被警方认定为“黑恶势力团伙”,这些因素没有在一审判决时被考量。

2015年9月30日,东古城镇一名14岁女学生被撞身亡,身首异处,肇事司机逃逸。

肇事司机就是杜志浩。

因为这起交通肇事案,杜志浩被冠县东古城镇人所熟知。

女学生母亲称,当天杜的父母给她送东西,后收到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没见过肇事者一面。

“交警说抓不到人。我一个农民能怎么办呢?不然他得坐监狱,他要坐监狱也就不会死了。”

不是“抓不到人”么?那为什么嫌疑人就在眼前,警方不将其控制,反而任由其控制、威胁、伤害苏银霞母子?

警方为什么纵容?

为什么可以视若无睹,任由其作恶?

这也是不合理之处。

而案发4个月之后,讨债一方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首犯吴学占已被抓获,迅速查清了吴学占等人部分违法犯罪事实。

这一涉黑因素,有没有被判决所考量?据报道内容和一审判决书来看,也没有。

06于欢是否为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中说:

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

A、对方有11个男人。虽未持有工具,但因其人多、势狠、无底线,已经对被告构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关键点在于,这些都是涉黑人员,甚至有人有案底在身,这样的危险人员闯入,被告当然会提前防御;

B、于欢及母亲被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侮辱,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C、拔打110后,警察到场,但并未阻止不法侵害的发生,于欢及母亲请求随公安离开,不被理睬。被告所受到的不法侵害不仅存在,反而升级;

D、在警方不能解救的情形下,于欢再次试图离开,被催债人员强行控制,在此情形下于欢才顺手持刀自卫。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于欢于情于理应被轻判。

自卫权当然不是无限的。

但法律应该体察每一个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弱者的安全与尊严,甚至不允许弱者自卫反抗,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不正义,也是有失民心的。

值得高兴的是(其实我也不知道是该为此高兴,还是更悲哀),南周报道一出,网络轰动,民情激奋,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马上派员参与阅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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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山东高法随即也表示:全面审查,重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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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静等二审判决结果。

希望公义未死,良知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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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0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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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母辱不护,国辱何御?
【编者按】公务哥作为一位血性男儿,今天看到“辱母杀人案”报道,也会热血上涌。这个事件在公务哥周边形成了热烈讨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对杀人案的嫌犯作司法轻判,甚至无罪开护。但冷静下来,公务哥不禁自问: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突破底线,义无反顾走向杀人的深渊?以暴制暴的可怕在于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这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吗?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辱我父母者,确真要如公务哥转载的这篇《辱母杀人案:母辱不护,国辱何御?》,对被杀者虽杀不够,鞭尸仍不解恨吗?民意沸沸,刺激拷问着我们每个人的道德伦理底线。若搞舆论审判,拉体制陪绑,法律何在?言多语乱,公务哥抛砖引玉,敬请各位公务员朋友来到我们的读者交流群,期待你们的基于克制、理性、建构的声音。


辱母杀人案:母辱不护,国辱何御?

“他亲娘被人踩在地上凌虐。
欠了他们135万。
已经还了184万现金和70万的房子。还没有还完。
这已经是第二天了。

第一天,恶霸在马桶里拉了一坨屎。
把他娘的头按了进去。

他娘打了四次110和市长热线。
没有回应。
恐惧的女人将遭遇告诉了员工,员工也没办法,两人战战兢兢。

第二天。
他们对他娘说,没钱你怎么不去卖啊。
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他们脱下了裤子,把他娘踩在地上。
新闻里说,他们用极端方法侮辱他娘。
极端方法是隐晦的税法。
具体做法是,
男的将生殖器掏出来。
往他娘脸上蹭和往他娘嘴巴里塞。
当着 她儿子的面。

员工看到了报警。
警察来了,来了进屋问问,就走了。
员工拦在车前。
员工说,你们走了,他娘俩就没命了,你们要走,就从我身上轧过去,把我轧死。
儿子无力的看着这群人。这整整11个流氓。

他想起不久前,还是这群人。
这群人在公司的大厅里砌上了灶台烧开水。
在当地,只有出殡的人家才这么做。

儿子看着为首的恶霸,恶霸踩着他娘,对他说,叫爸爸,叫爸爸。
儿子看到警察又要走了。
没人来救他们母子了。
娘被踩在地上无力挣扎,边上是脱了裤子的恶霸。
是你你怎么办。
你不杀了他们,你还能当人么?

员工和警察在院子里僵持着。
屋里的儿子崩溃了。
他拿出了刀子,捅向了11个流氓。
一人拼命,十人难挡。
他捅死了为首的恶霸。

儿子不知道的是,这个恶霸曾经撞死过一名女学生,撞得女学生身首异处,且肇事逃逸。
恶霸一直就在当地,警察偏偏说抓不到。
四个月后,雇佣恶霸的债主涉黑被抓。终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聪明的你告诉我,怎么样才叫正确处理。
是没还钱么?
是没报警么?
是第一次被堵门么?
是恶霸身上没案子么?
杀人违法,我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我相信现在案件责任终身制了,法官也不会胡乱判决。

(以上来自知乎网友的总结,有删改)

从小到大,我们都这么被教育,第一时间要避开危险后报警,在过程中充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可当我报警后,警察来了说了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之后扬长而去。你说,这个冲突如何处理?用爱感化高利贷讨债人?
此时,儿子做了他那时唯一能做的事——杀人,然后被判了无期徒刑。

这让我想起中国古代的一件事:

董黯有邻王寄,王嫉恨董。董黯不在家,王寄闯董家,凶残侮董母,董黯恨。不久,母亲含恨亡故,董黯悲愤交加,伺机杀仇人,以祭奠。办完丧事,董去官府自首。汉和帝知后下诏“释其罪,且旌异行,召拜郎官”。董黯未应,但孝行传遍全国。大隐溪因此改名慈溪,建县时,人们就以慈溪做了县名,即今慈溪市。

翻译出来就是:

董黯有个邻居叫王寄,王寄很嫉妒他,有一次趁他不在家,跑到他家里去,侮辱他母亲。不久之后,董黯的母亲就含恨死了。董黯悲愤交加,便找机会把王寄杀了。办完母亲的丧事,董黯就去自首。汉武帝知道后,不仅免去董黯的罪,还叫他去做官,不过董黯没有答应。但他的孝行传遍天下,他的家乡大隐溪也因此改名叫慈溪,后来建县,当地人就以慈溪做了县名,也就是现在的慈溪市。

有时候,你只能怪自己生不逢时,有些事在古代可以当官,可到了现代就是无期。但奇怪的是,在法律如此健全的今天,为什么古代的做法更让人大快人心呢?

在“发微博比报警管用”的今天,太多的人有着一种不安与不信任。

一个有杀人前科的罪犯为何会逍遥法外?一个路人皆知的违法高利贷组织为何能横行乡里?于欢重判到底有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

没有公权力的保护,我们千千万万的人都可能变成于欢。因为人心要是倒了,是很难再扶起来的。

最新的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人到山东已经全面审查。

不管将来事件会如何反转,我们希望法律能真正保护弱者,当我们面对凌辱时不必当一个窝囊废。

请原谅我对被杀者毫无同情,因为聊城讨债人的生殖器,就摆在所有人的脸上,它羞辱的不仅是他娘和儿子,而是法律和人民的血性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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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0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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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儿子,如果有一天妈妈受了侮辱
如果我们还算一个文明古国的话,那么,孝顺和保护母亲,显然应该是社会提倡、人民传承的一桩美德。

所以,这能够解释,为什么《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新闻报道一天之内被刷屏,引发民众滔滔怒意——它激起的不仅仅是每一个孩子对母亲所遭侮辱苦难的愤怒,还有一则沉重而严肃的拷问:极端侮辱面前,当公力救济不足,我们应该拿什么维护自己的尊严?

面对这则拷问,案件当事人于欢的选择是:拿起刀,和11名侮辱自己母亲的催债人拼命。

在他拿起刀之前,他和他的母亲苏银霞所遭受的,用《南方周末》报道的描述词汇是:“极端手段侮辱”

案发于去年4月,原委十分简单: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企业资金周转不开,不得已,向吴学占先后借款135万元,并约定月利息10%。如此高的利息,显然已超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是典型的高利贷。

苏银霞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这时,放高利贷的吴学占找来了一帮“暴力催债人”,这帮人催债所用的手段,恐怕放在我们的电影里,都会被剪掉:

案发前一天,在苏银霞已经抵押的房子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面对如此的暴行,苏银霞和她的儿子第一时间想到的,还是法律和警察:苏银霞前后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这个可怜的女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庇护,“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

《刺死辱母者》报道中,这句冷静客观的描述里,我想任何一个读者,都能够读出面对警察离去时,苏银霞,这个孱弱女人的绝望!

甚至,我们也能感受到,在警察了解完情况就离开后,吴学占和他的手下们所坦露出来的狂妄:你打电话吧,你报警吧,随你便,警察来了,可又能把我们怎么样呢?


第二天,虐待和侮辱升级。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不允许出门——这显然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非法拘禁”。然后,是无止境的、令人无法忍受的侮辱:

杜志浩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杜志浩脱下儿子于欢的鞋子,捂在母亲苏银霞的嘴上,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部;

儿子于欢不忍母亲受辱,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掌掴;

然后,“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到底是什么样的“极端手段侮辱”?这篇报道很克制地,并没有进行详细阐述,你可以想象那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极端手段侮辱。

网络上,目前对于南周这篇报道中所描写的这一细节有所争议,有“知情人士”表示,所谓的极端手段是指“杜志浩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生殖器在苏银霞脸上蹭,往其嘴里塞”——如果这一细节属实的话,这恐怕已经属于强奸了!

不过,我在法院一审的判决书上,并没有看到如上细节。但在于欢和多名当事人(包括催债者)的供述中,都可以明确看到:的确有侮辱,的确有动手殴打,杜志浩也的确脱了裤子,对着苏银霞,这一过程当着儿子于欢的面——这已经是确凿无疑地猥亵妇女了!


无论如何,一名男人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自己的母亲,你可以想象儿子于欢所承受的屈辱和怒气。

这时,警察来了,然而,苏银霞和儿子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庇护——警察前后只待了4分钟,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准备离开。

苏银霞厂子的一名员工眼看警察要走,“试图拦住警车,”她对记者表示:“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我站在车前说,他娘俩要死了咋办,你们要走就把我轧死。”

当然,警方的说法是,他们当时离开案发的屋子,只是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总之,事实就是:案发时,并没有一名警察在案发屋子里。

显然,警察的离开,熄灭了儿子于欢心中的最后一点获救希望——毕竟,就在昨天,就在暴徒们将母亲按倒在拉满屎的马桶的情况下,警察也是了解情况就离开了。我想说的是,无论案发那天,警察是否真的撂下一句话就离开——至少,于欢所看到的,的确是警察推门进来了,然而,庇护并没有随之降临,他们又全部离开了,至少是全部离开那间拘禁他和母亲的“囚笼”了。

“绝境”中的于欢选择了反抗,显然,他想趁着警察尚未离开时,带着母亲逃离这人间地狱。所以,看到警察离开,于欢站起来往外冲,立刻被看守者拦截,混乱中,于欢摸到了屋子里的一把水果刀,一刀刀地刺了出去。

最终,造成杜志浩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的结果。

法院给出的一审判决是“于欢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于欢的辩护律师提出,于欢持刀捅刺,应属于正当防卫范围。对此,法院不予认定,他们给出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02 -

  • 可是,什么又叫“正确处理冲突”呢?


是没还钱吗?他们借了135万,却已经还了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了啊?你们为什么不去问高利贷的罪?

是没报警吗?别说报警了,他们连市长热线都打了啊!是警察没来吗?来了啊,可第二天于欢和母亲却依然被人囚禁!



我们总是期盼青天大老爷的,期待在母孱子弱的局面下,突然有展昭领着王朝马汉张龙赵虎,抬着狗头铡神兵天降,主持正义,保护弱小,将恶人正法。

展昭的确来了,也的确威风凛凛,武艺高强,但是面对我的苦难,他却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别打人。然后就转身离去。

  • 可是,什么又叫“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呢?


在被非法拘禁的前提下,在儿子和自己的母亲遭受十余名男人侮辱,甚至是公然对母亲进行猥亵的情况下,你坐在这里却冷静和理智地,和我谈什么叫“紧迫性”?我们坐下来,竟然却在争论,施暴者到底有没有用生殖器摩擦母亲的脸,有没有用生殖器往母亲嘴里塞……

这有意义吗?或者说,这两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吗?

这种情况下,还能冷静下来思考:“法律上,这是不是正当防卫,我该做出何种反抗,才能既有效保护母亲,还不至于被判成防卫过当?”

那只能是机器人,一个正常男人,一个有血性的男人,正常反应难道不应该是拿起刀,宰了这帮畜生吗?

自己的亲妈受辱,你们不去拷问和指责那些施暴者,却反过头来对我说:小伙子,你当时应该冷静啊!

WQNMLGB!

未来,难道要我们这样告诫自己的孩子:

儿子,如果有一天妈妈受辱,你就闭眼权当什么都没发生?

- 03 -

这篇文章写了一夜。

删了很多,删掉的都是些不应该由我,而应该由法官去说的话。我不是法官,我也无权判定于欢当时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我期待二审判决能够给于欢一个新的裁决,最后,谨代表我个人,想表达的是:

换做我,如果当时面前有一把刀,我也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来。

这当然都是激愤之言,但亦出自肺腑。

跳出案件本身,我想表达一种感觉:我们这个社会,总是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

我们的故事里,传唱千年的是:一辈子做好人,需要经历九九八十一难;而坏人半世作恶多端,到头来,只要放下屠刀就可以了。

我们的日常中,年轻姑娘穿得大胆一些被猥亵强奸,大家不去谴责暴徒,却对受害者指指点点:“穿那么风骚,自找的。”;

老年人在公交车上掌掴不给让座的年轻人,且年轻人坐的还不是老弱专座,大家不去谴责老头为老不尊,却反过头来批评小伙子:“那么年轻,站一会怎么了,又不掉肉。”;

渣男屡屡劈腿,老婆孩子每天生活在家暴中,没有人去制衡渣男,却一帮人劝慰这男人的妻子:“为了孩子,忍忍吧。”“也该想想为啥你拴不住男人心呢?”

守规矩的人,指责不守规矩的人几句,对方就可以反过来讽刺:“你这人真小气,怎么这么斤斤计较啊?”


《刺死辱母者》刷屏后,一群人兴奋地去起底苏银霞的借贷历史,发现其借贷纠纷很多后忙不迭地评论道:“媒体报道有偏颇,这个苏银霞不简单,和许多家借过钱,坐等反转。”且不说她还了高利贷那么多,就算她一分钱没还,那些催债者就做的对是吗?就活该被人侮辱是吗?

……

这就是我们传承下来的价值观,好人做了一辈子好事,只要犯一次错,大家就会指着他的鼻子骂:丧良心的,没想到你是这种人!可恶霸横行乡里,坏事做尽,只要穿上裤子,放下棍子,说一声对不起,然后家属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用这句话怼问责之声:他都已经认错了,你们怎么还揪着他不放呢?

这样的社会,令人寒心;这样的社会,也一定令人扭曲!

是啊,凭什么好人就得让人拿枪指着?

我们这个社会,为什么一定要将好人逼急了,然后大家反过头来冷静理智地评论道:哎呀,不能拼命啊,还是要理智!

为什么只有当好人杀了人,我们才在这里哀叹何以至此?为什么只有当好人杀了人,我们才开始正视和了解他们曾经经受的折磨和苦难?

为什么只有守法者举起屠刀,你们才能知道事件的严重性?才“高度重视”,才“深度彻查”,才“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者”,才想起“给市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 北岛有言: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这真是一句好诗,可惜,只要这样的好诗仍在传诵,这社会就应该警醒它正在“包容”的无耻。

母辱不卫,国辱何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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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7 01: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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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辱母杀人案”启动调查,对于欢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山东公安情况通报:对媒体报道的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山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律师们说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和朋礼松律师表示:

关于该案的基础事实,鉴于未阅见该案的案卷材料,故以下分析仅根据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以及参照相关媒体报道的案件细节,对该案予以置评。围绕该案所展开的讨论,摒除广泛的愤怒与怨气,核心问题无外乎两个:第一,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对其判罚是否失当;第二,处警的警察是否涉及渎职

失范的于欢与失当的判罚?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先捋清现行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范表述,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认定正当防卫需满足四个要件:一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三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由此四个要件并结合一审判决书来看,一审法院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见判决书第22-23页)
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未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的原因系缺乏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换言之,一审法院的解释可归结如下:于欢与其母亲被讨债者限制人身自由于办公室(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并遭对方辱骂和侮辱,且手段极端、严重(当众播放黄色录像;脱下裤子,露出下体)的行为,因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的前提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故不存在不法侵害。

首先需要指出,认定正当防卫需先认定是否具有不法侵害,继而认定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而一审法院将不具有防卫紧迫性,预设成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的前提,存在逻辑错误。
其次,于欢与其母遭受的被限制自由、被极端侮辱、被谩骂殴打等行为,对二人成立不法侵害不成问题,一审法院关于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的论断本身就存在问题。
其三,一审法院解释,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该点论述从处警警察未将涉案双方带离相对封闭的案发房屋、未对涉案双方进行询问调查、未现场作出规避可能危险的处置行为、径直离开于欢及其母亲被限制自由的案发房屋等情况来看,于欢及其母亲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的论述存在较大疑问。
其四,新闻报道称讨债者具有黑社会背景,且讨债时对人数众多,人数、力量对比悬殊,明显处强势压制地位。在这种极度恐慌、极端屈辱,且处警警察在案发房屋内只停留了三四分钟便离开(见判决书中“视听资料”证据)的绝境之下,是否可以苛求于欢正确认识其所处境地的紧迫性和危险性,显然答案也不是那么肯定。

失范的于欢?否也。失当的判罚,是也。

失效的警察?  
该案中,除了对于欢行为的定性与量刑存在争议外,关于处警警察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的问题,也是跳不过的坎。诚知,处警警察在该案中留下了一句很重要的台词:“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而后华丽转身,离开了涉案的房屋。
我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是首要,但出警不处警,丢下一句轻描淡写的话,有放任违法犯罪之嫌。即使高利贷者要求债务人还债乃天经地义,但需建立在不侵犯相对人的人身安全以及人格尊严的基础上。本案中已有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论是刑事处置还是治安处置,警方理应依法处理,而不能以一句轻飘飘的“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就放任不管。故本案中的相关警察,确有渎职之嫌。作为人民“保护衣”的警察,在此案中却俨然变成了涉黑人员的“保护伞”。于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言:“警察来过了”,这一次警察是来过了,却也一走了之,带走了杜志浩的身家性命,也带走了于欢的自由之身。
失效的警察,最后引致失效的秩序,悲乎!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中如是记载。该句话大概是这个意思:“子夏问孔子:对于杀害父母的仇人,你会采取怎样的态度?孔子答道:枕着盾牌睡在草垫上,不做官,时刻以报仇为念,与仇人不共戴天。无论市集还是朝堂上遇见,不用回家抄家伙,直接往死里打。(引自周南焱)孔圣人持中庸之道,尚有如此血性之语,而于欢,一个22岁的青年,在血气方刚的年纪,在众人极端辱母的境况下,持刀向人,多少是符合人伦情理,契合人性的。

小民于欢的血与泪,在刺出“复仇”一刀后,也希望能刺破法律教条主义。母亲受辱实可恶,也请不再侮辱人伦,不再侮辱一个正常人的人性。在这个国家,很多时候靠运气。于欢运气不好,碰上了一群不负责的警察,希望他二审能碰上一群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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