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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自由”不是“情绪宣泄的自由”,对于他人或特定群体,均不得以言语上的辱骂或讽刺进行名誉侵权,这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
“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总监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发了这条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谣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随后,双方因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上诉至法院。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解雇行为合法,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月28日《法制日报》)。
只因在微信群里口无遮拦地散布涉嫌侮辱老板的谣言,不但被解雇,而且还在索取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中败诉,这名企业高管确实“郁闷”至极。尽管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名高管的言词侵犯了企业老板的名誉权,而是以其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判决公司解雇行为合法,但案件所透露的这名高管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意味,已不言自明。在笔者看来,法院没有对这名高管的不适谣言追究名誉侵权责任,只不过是遵循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如果公司老板要追究其名誉侵权,恐怕这名高管还要惹上一场名誉侵权官司。
近年来,在微信群里乱放厥词而惹上名誉侵权官司的案例并不鲜见。一些人之所以肆意在微信群里口无遮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微信群是虚拟的自由世界,言论不受约束。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诚然,微信群形式上属于特定群体的“自留地”,但微信也是网络的一个子集,在互联互通的网络世界,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共空间,只不过这种公共空间的人群相对特定而已。在公共空间信口雌黄,以侮辱性的语言或谣言对个人或特定的群体进行人身攻击,显然为法律所不容。
同时更要明白,无论是在传统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言论的自由”不是“情绪宣泄的自由”,对于他人或特定群体,均不得以言语上的辱骂或讽刺进行名誉侵权,这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如果言语的辱骂或讽刺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就会涉嫌违法,进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即使是在网络空间,也不能僭越法律的底线而任性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实施名誉上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这名高管在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对公司老板散布谣言的行为,已涉嫌侵犯了公司老板的名誉权,被解雇后索要劳动合同赔偿金,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其为自己不当言辞应该付出的法律代价。要知道,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名誉权始终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规定如此完善和严密的情况下,仍有不信邪者胆敢铤而走险,既凸显了他们热衷于在微信群里诋毁他人的任性,更凸显了他们法治意识的淡薄,让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实乃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不负责任地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这名高管“祸从口出”被公司解雇,并在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中败北的教训,对于那些在微信群里大放厥词的人而言,不啻于一个明确的警告:管住自己嘴巴,千万不要胡说八道。否则,法律的沉重代价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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