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的土豆都能卖到六毛钱一斤,我种的卖一毛钱都没人要,这批假种子真的把我坑惨了,一下损失30多万。”刘先生是平度的一位普通农民,2017年2月在当地承包了60亩土地,种下了产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荷兰十五(晚熟)土豆种子。可到了7月份出产时,刘先生的土豆大小远不如别人家的,亩产也没超过千斤。平度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鉴定后,这批种子被判定为假种子。
用了假土豆种子损失30万
2017年2月底,平度刘先生承包60亩土地,花9万元从莱西市店埠镇的王先生手里买了产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荷兰十五(晚熟)土豆种子,“据说这种种子的亩产能达到3500公斤,算是好品种了。”
可到了土豆出产的7月,刘先生种下的种子却没有结出预想中的土豆,“我种的土豆都特别小,最大的也不过拳头大小,亩产只有700多公斤,跟别人家的根本没法比,也卖不出好价钱,这一下就亏了30多万。”
刘先生告诉信网,自打种下这批土豆,自己一直都精心养护着,田间管理从未疏忽,由于天气干旱,还多次进行了灌溉。为了弄清楚为什么自己种植的土豆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刘先生向平度市种子管理站申请了种子鉴定。信网看到,在平度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中,刘先生购买的种子被认为“不符合荷兰十五的典型性状”,判定为假种子。
在刘先生提供的资料中,土豆种子外包装上写着“荷兰十五(晚熟)”,还标注了“原种以及产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但却没有厂名厂址、质量指标等相关内容。
经销商认为农户管理不当导致低产
信网联系到土豆种子的经销商莱西市店埠镇王先生,“今年有十几户都买了这种种子,一般亩产都能达到3500公斤,只有刘先生这一家出了问题。”在王先生看来,亩产低是因为刘先生管理不当导致的,“今年天气干旱,刘先生只浇了一次水,这肯定是不行的。”
随后,信网又致电土豆种子外包装上留下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解释说:“这就不是种子,是可以直接销售的土豆。这批货就跟市场上销售的可以食用的土豆一样。”厂家的工作人员认为,刘先生把食用土豆当成了种子,这跟厂家没有关系。而对于农业局做出的假种子的判定,工作人员则拒绝做出任何解释,随后便挂断电话。
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权
青岛市平度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向信网介绍,种子管理站可以判断种子的品质,也可以判定使用假种子造成的损失数额。但具体的赔偿问题还需要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根据目前的规定,我们暂时不能进行农业执法。”
而对于经销商王先生没有营业执照私自售卖种子的情况,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这还需要经过现场执法才能确定最终的处理办法。“种子的原产地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因为种子是三无产品,刘先生如果要投诉种子的生产厂家,也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
专家表示:
为预防此类问题,种子保险本是一条良好途径,但多年来,保险公司因不可控因素影响太大却并不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需勇于担责,可制订救助机制,对遇到假种子的农户先行救助,以免延误后续农业生产。对于难以判断损失的案件,立法部门可借鉴其他法律法规中的“假一赔十”等思路,从而走出种子案一拖就是一年甚至几年的窘境。
法律条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特别案情具体分析,可以通过平度网微信pingduwang平台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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