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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警惕!新媒体模式下的变种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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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3 00: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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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模式下对“变种传销”的认定     
——任某某诉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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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销组织也开始利用网络开展“微信传销”“网络传销”等新型传销模式,传销花样多变,扩张速度快,隐蔽性、欺骗性强,危害更加严重。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行为,看似是一种“正当经营”,但其经营模式为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符合传销的要件。行政机关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性质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法院经审理维持了该行政处罚行为,体现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民生安全的司法宗旨。
【要旨】

原告的经营模式是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该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构成传销行为。

【法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案情】

原告任某某。

被告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告任某某诉称,1、原告作为中国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国通通讯业务的代理商,原告的行为只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个环节,其发展客户、提供产品、新产品售后服务、营业销售额的管理、代理商的管理、营业额的二次新资分配均由公司来掌控运营,即使该行为有传销嫌疑,原告也只是该行为的参与者,而非组织者。2、原告作为一名代理商,在平阴县境内根据两公司的授权从事相关通讯产品的销售活动,也拥有相应的客户,这是一种非常正常、正当且合法的商业销售活动,并非传销活动。

被告平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1、原告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在平阴县开展国通通讯相关经营活动。原告经营过程中,要求参加者缴纳1000元、5000元、10000元成为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端的客户才可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截止案发,原告已发展文字版客户端用户32人,语音版客户端用户81人,商城版客户端用户12人,并形成了层级达8级的上下线结构,原告的此行为,构成传销的组织要件。在计酬方面,原告采用的计酬模式为:语音版和视频版客户端客户从直接发展的人员缴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商城版客户端客户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缴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并仍能从其直接发展及其下线发展的人员缴费中提取5%作为报酬。上述计酬模式实际构成了以参加者本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金钱链关系,以上构成认定传销的计酬要件,根据以上两个要件,我局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传销行为。2、原告在我县辖区开展的以国通通讯为名的传销活动中实际承担宣传、管理、协调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故我局认定原告实际为我县以国通通讯名义实施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李某某获取中国某通讯限公司的授权,负责受理山东省平阴县境内的通讯公司多媒体电商方案、语音话务业务。此后,李某某在平阴县境内开展通讯业务,经营模式为:分别缴纳2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成为相对应的文字版、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客户,其中语音版、视频版、商城版的客户可获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计酬模式为:语音版和视频版客户端客户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缴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商城版客户端从其直接发展的人员缴费中提取30%作为报酬,并仍可从其直接发展人员所发展的人员缴纳费用中提取5%作为报酬。截至被告对本案进行查处时,原告共发展会员125名,其中商城版用户12名、语音版用户81名、文字版用户32名。原告任某某在被告平阴县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向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时认可“共发展了125名会员,缴纳会费208200元”、“直接推荐提成获得13680元,作为商务中心获得提成10410元,共获得24090元”,被告据此认定原告的经营数额为208200元,违法所得数额为20490元,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平市监处字〔2015〕22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4090元,上缴国库;2、处罚款1500000元,上缴国库。

另查明,原告任某某作为平阴县域内的总代理,共发展客户125人,其中文字版客户32人,语音版客户81人,商城版客户端用户12人,并形成层级达8级的上下级结构,经营额共计207400元,原告任某某个人共发展会员25名,缴纳会费45600元,原告获得推荐提成13680元,以上,原告作为平阴县域内总代理,获得推荐提成13680元,作为商务中心获得5%提成10370元,共计24050元。


【裁判】

原告的经营模式是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该行为模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构成传销行为。原告获得中国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及南京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授权后,便在平阴县域内独立承担吸收客户的经营活动,其在传销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实际承担宣传、管理、协调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评析】

在我国,传销已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社会上大多数人都知道了传销的危害和基本特征,这使得传销组织很难再用传统手法继续骗人。但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传销组织也开始利用网络开展“微信传销”“网络传销”等新型传销模式,传销花样多变,扩张速度快,隐蔽性、欺骗性强,危害更加严重。那么,在多媒体模式下,如何对这种“变种传销”的性质进行认定呢?

传销的两个基本构成要件分别为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即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传销行为再如何变种,也不能脱离其基本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无论传销行为如何“变种”,辨别其真面目只需看三个特征: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奖金,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只要符合这三个特征,可以认定为传销。

结合本案,虽然原告的经营表面上看是一种“正当经营”,但其经营模式为其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符合传销的要件。原告任某某在平阴县域内独立承担吸收客户的经营活动,其在传销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实际承担宣传、管理、协调职责,并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作者:平阴县人民法院 李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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