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粮油铺的老板称贾女士未经允许私自开关他们家的自来水阀门,导致粮库储存的大量粮食被水淹没,损失高达五万余元。事发后,粮油铺老板找到贾女士协商解决此事,贾女士的儿子余先生答应此事由其处理,并对损失物品进行了清点,签订了一份明细单。
贾女士却称粮油铺老板所说不属实,她只是关闭了自家阀门,并未操作粮油铺的阀门。贾女士的儿子余先生对此事不知情,只是代母亲处理此事,后来得知其母亲仅是操作了自家阀门,故对损失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粮油铺的仓库与贾女士的房屋相邻,两家的水管阀门亦位于两个相邻的阀门井里。事发当天,贾女士试图自行关闭水管阀门切断供水,但其具体如何操作不得而知,是否错误操作了粮油铺的阀门无从考究。
粮油铺的仓库系从他人处租用,水阀常年关闭,未产生过水费。仓库内有一个断裂的水管,事发当日该水管成为漏水点,导致仓库被淹,双方确认损失五万元。
因双方各执一词,又无直接证据表明损害的发生是由贾女士的行为造成,本案主审法官遂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对该村水表工邹某进行调查。调查得知,贾女士当日对阀门进行操作后,发现“自家还有水,邻居家却停水”,便到村委寻求帮助,并陈述“我家的水阀关不上了,我挨个关,挨个试也没关上,结果邻居家水却被关上了”。····· 基于上述事实,法官能够确定贾女士对水阀进行了数次开、关动作,其向村委求助,亦表明其对水阀的分布和操作并不熟悉,其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擅自进行了盲目的操作,法院难以排除近在咫尺的粮油铺的水阀能免于这种操作,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认定贾女士打开阀门造成粮油铺仓库被淹的事实存在,又因粮油铺疏于管理,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遂判决贾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即高度盖然性标准。这一标准并不能轻易适用,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或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均不得适用。所以当事人,尤其是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要特别注意保留证据,以规避证明不能带来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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